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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唯哲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42362、45429、45925、61120、61121、61365號
、115年度偵字第13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唯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暨自具保停止羈押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捌月。
邱唯哲如未能具保,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邱唯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1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罪等罪嫌,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而考量本
    案販毒集團係以組織性方式,多次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經手毒品數量甚鉅,且具有上游供貨、調度、司機派送、
    會計等眾多職務之完整分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販
    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並衡以被告
    人身自由之限制及國家追訴犯罪順利進行、社會安全之公益
    維護,實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原羈押之處分,而有羈
    押之必要,乃由本院裁定自同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6月8日訊
    問被告,本院審酌被告已進行準備程序,復斟酌全案卷證資
    料後,認本件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身分、地位、經
    濟能力、及被告於本案犯罪之角色及參與程度,兼以被告參
    與本案犯行之期間、分工等各項情狀,認被告如能提出一定
    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應
    可確保後續刑事程序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應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
    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暨自具保
    停止羈押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然若被告未能提出上開
    保證金,則前述具保造成之拘束性即不存在,為確保將來審
    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如未能具
    保,自11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第111條
    、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
    後段、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品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