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5-2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曾英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9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英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英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訊問後,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其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拘提,其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5年4月9日、115年5月5日刑
事報到單、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參。另被告現
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其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足見被告確已逃匿。從而,揆諸
上開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