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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5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冠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05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冠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提出證據並釋明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暨敘明理
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第
    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即被告邱冠群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059號
    案件民國115年5月11日庭期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狀僅記載
    「司法不公」等語,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具體理由、證據及必要性,其聲請之程式於法顯有未
    合,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2條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提如主文所示內容之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