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3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銘燦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
4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
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A01所聲請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
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判決,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3年侵上訴字86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4年台上
字95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14年4月2日確定。依上開
規定,聲請人應於6個月內即114年10月2日前提出聲請,惟
聲請人於115年5月25日始具狀聲請,有本院收狀戳之日期可
證,已逾上開法定期限,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
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