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聲請交保(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3
案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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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534號
115年度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顧思廣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51415、51416、51417、51493、51505、51809、5
1810、52624號、115年度偵字第4401、4403、596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顧思廣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俱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顧思廣(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1月21日
執行羈押、同年4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15年5月19日入監執行有期徒
刑2年2月之刑期,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5年執造字第348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
可稽。被告既已因上述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對被告羈押原
因及必要性即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自其開始執行之日即
115年5月19日起撤銷羈押。
四、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既已自115年5月19日起撤
銷羈押,則聲請人已非屬經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與刑事
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聲請要件不符,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
押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