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定其應執行刑(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5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5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蘅犯附件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檢察官以本院為附件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
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即合計之刑度),及受
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罪名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且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
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
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未表示
意見之結果,就其所犯附件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