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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定其應執行刑(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新詠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新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巫新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即附件:受刑人巫新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巫新詠因犯竊盜案件共2罪,業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載之罪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
    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附表之中首先確定之編
    號1科刑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有如附表各編號所載案號
    之判決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
    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2罪,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與態樣、危害程度
    、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就本院函詢其
    對本件數罪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