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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聲明異議(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明異議人  黃思偉  
即受 刑 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4年度執字第15272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略】。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
    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據理由,即原指揮書
    有記載錯誤等情,此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
    年度執助強字第1610號之甲種指揮書上予以更正(見本院卷
    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其上彰
    化地檢署執強股校對章),則聲明異議人提起本案聲明異議
    所指之指揮書既已更正,聲明異議即失所附麗,故聲明異議
    人以該執行指揮違法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且其
    據以異議之情形業經檢察官更正辦理,亦無異議救濟之實益
    ,是本案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