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3-13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文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速偵字第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文蘭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一、第5行所載之「控制器記憶卡」,更正為「控制
    器+記憶卡」。
 ㈡犯罪事實二、所載之「羅義欽訴由」,更正為「好市多股份
    有限公司訴由」。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所載之「告訴人羅義欽於警詢時之
    指訴」,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羅義欽於警詢時之證訴
    」。
 ㈣補充「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速偵卷第24至25頁)」為
    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涂文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在
    賣場內公然行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權
    之尊重,並造成告訴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所販售之商品損
    失,所為應予非難;被告雖於偵查中就本案犯行坦承不諱,
    然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堪認被告犯後態
    度普通;又參以被告過往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9頁);
    末衡酌被告自承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職家管、家庭經濟
    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見速偵卷第7頁正面),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取之「NI
    NTENDO SWITCH2遊戲組瑪利歐賽車世界+寶可夢、主機+控制
    器+記憶卡」1盒為本案犯罪所得,然上開物品已實際由告訴
    代理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速偵卷第17
    頁正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不再對本案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葉憶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06號
  被   告 涂文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文蘭於民國115年1月17日19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之好市多中和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羅義欽所管領並放置在貨架上之「NI
    NTENDO SWITCH 2 遊戲組 瑪利歐賽車世界+寶可夢、主機+
    控制器記憶卡」1盒(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9,999元,業已發
    還羅義欽),得手後未結帳欲離去之際,遭賣場工作人員察
    覺有異攔阻,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義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涂文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羅義欽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
    照片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115年1月17
    日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上開物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紙附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另聲
    請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葉憶萱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