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5-26)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5-26
案號:審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結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5年度偵字第130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結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玖包(含包裝袋拾玖個,驗餘
淨重共計參拾參點捌貳零貳公克、純質淨重共計貳拾肆點玖肆零
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結文於本院
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及販賣毒
品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當應深知毒品對
人體健康有劇烈戕害,國家亦嚴厲編織法令杜絕毒品擴散,
竟仍不知戒慎,持有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
,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所為固非足取。並審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本案具體之純質淨重
數量,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依卷內
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其持有上開毒品有何販賣、轉讓他人
之情形,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生之實質危害尚非直接甚
鉅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共19包(含包裝袋19個,驗餘淨重共計
33.8202公克,純質淨重共計24.9408公克),經送驗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14年7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G78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AG7
87-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均屬第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其上殘留有上述毒品且無法析離,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廖姵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3036號
被 告 蔡結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結文(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為不起
訴處分)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二級毒
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9日,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處,
新臺幣1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亮」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之。嗣於同日
1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
緝獲,當場扣得其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7包、1包(純質淨重各為12.9984公克、11.9318公克、0.
0106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結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7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G787-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以上,而為警查獲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17包、1包(純質淨重各為12.9984公克、11.931
8公克、0.010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榮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