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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過失傷害(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5 案號:審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
0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正雄於民國114年9月17日9時39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板橋區大
    觀路3段133巷往沙崙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觀路3段
    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大觀路
    3段,適盧昱翰(未據告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楊凌媗沿沙崙街自對向直行至該處,兩
    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盧昱翰、楊凌媗人車倒地,楊凌媗並受
    有右側膝部擦傷、右側大腿挫傷、右側大腿擦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係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
四、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
    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檢察官孫兆佑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