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2026-06-02)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2
案號:單聲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3905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905號
被告陳俊宇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期滿。扣案之偽造車
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俊宇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5年4月27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偽造車牌2面(車牌號碼:000-0000
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並有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大隊樹林分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