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5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菸彈1顆(驗餘毛重6.2314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被告吳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一事不再理為由簽結。該案查扣之菸彈1顆,既檢 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當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單 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