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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5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菸彈1顆(驗餘毛重6.2314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被告吳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一事不再理為由簽結。該案查扣之菸彈1顆,既檢
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當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單
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