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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5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苡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7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苡僑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起
    ,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伍」之人取
    得依托咪酯煙油1罐(毛重87.9公克)及依托咪酯煙彈1個(
    毛重6.3公克),並自斯時持有之,伺機等待販售與不特定
    之人。嗣為警於114年7月8日9時50分許,持搜索票至陳苡僑
    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居處執行搜索,在陳苡僑房
    間內扣得依托咪酯煙油1罐、依托咪酯煙彈1個、電子煙主機
    1支、空煙彈殼1批、依托咪酯殘渣瓶1罐、IPhone 12 Pro M
    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IPhone 12 手機
    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400元等物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第302條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
    判決,即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連續犯、牽連犯及想像競合犯
    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
    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
    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60年台非字第
    7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再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
    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
    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
    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是以刑事法上關於實質上一罪
    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先判決確定者,對於該罪之
    其他部分事實法院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末以營利為目的販
    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
    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
    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前以「被告
    陳苡僑(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陳CC」、帳號「chen_02
    .23_」)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列管之第2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2級
    毒品依托咪酯牟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販賣如附表
    一所示之毒品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嗣檢警查獲被告陳苡僑
    上開販毒情資後,續而循線追查,遂檢具相關證據,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核准後,於114年7月8日時許,持票
    至其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居處執行搜索,在其房間
    內扣得依托咪酯煙油1罐(毛重87.9公克)、依托咪酯煙彈1
    個(毛重6.3公克,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2級毒品部分,均另行偵辦中〈本院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
    毒品部分即本案〉)、電子煙主機1支、空煙彈1批、依托咪
    酯空瓶1罐、IPhone 12Pro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
    00000號)、IPhone 1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400元等物,始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
    嫌(共26罪),以114年度偵字第36902、36908、40929號提
    起公訴,及以114年度偵字第47762、52704號移送併辦,於1
    14年8月29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79號判
    處1年8月、2年6月(20罪)、2年7月、2年8月、2年10月(2
    罪)、3年,並於115年2月2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
    前案起訴書、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對
    前案販賣第2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行均予坦承,此部分事實
    合先認定。
 ㈡被告於本案偵訊中固供陳:扣案毒品欲對外販賣,因上游說
    一次最少要買100毫升依托咪酯煙油等語。惟參以被告於前
    案販賣之毒品即第2級毒品托咪酯煙彈、煙油時間,係自114
    年4月起至同年7月6日,且前案亦認本案扣案毒品均係前案
    供被告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此有前案判決可參。據此,本案
    扣案毒品應即取自被告前案所購得、販賣所餘之毒品。
 ㈢綜上,前案之販賣第2級毒品犯行與本案持有如附表二所示販
    賣剩餘之第2級毒品,存有吸收關係,核屬實質上一罪關係
    之同一案件。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
    力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同一事實再行起訴,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四、沒收:
  按查獲之第1級、第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級、第2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均屬第2級毒品,應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物
    ,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榆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一:
 購買毒品之人 交付毒品時間 販賣金額 (新臺幣) 交付毒品地點 毒品及重量 備註 1 證人董秉紘 114年4月6日 9時許 1,800元 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居處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 證人蘇家興 114年5月22日15時41分許 4,400元  依托咪酯煙彈2顆 證人證述、對話紀錄 3  114年6月30日22時20分許 4,400元  依托咪酯煙彈2顆 監視器畫面 4  114年7月6日12時許 15,000元  依托咪酯煙油30毫升 證人證述、對話紀錄  證人李芸禎      5 證人蔡宗展 114年5月22日16時15分 1,7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6 證人賴奕伶 114年5月25日 3時42分 6,600元  依托咪酯煙彈3顆 監視器畫面 7  114年5月23日 5時14分 9,000元  依托咪酯煙油15毫升 監視器畫面  證人賴厚銓      8 證人柯岩均 114年6月20日12時59分 2,2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9 證人連品佑 114年6月27日 12時48分 5,000元  依托咪酯煙油5毫升 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  證人林芷瑄  5,000元  依托咪酯煙油5毫升  10 證人鄭伯賢 114年5月25日11時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 11 證人薛民凱 114年5月25日22時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12 證人李○鈞 114年4月27日20時 10萬元  依托咪酯煙彈40顆 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 13  114年4月29日16時30分 4萬元  依托咪酯煙彈16顆 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 14  114年5月22日 18時01分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15  114年5月23日 17時08分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16  114年5月25日 15時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17  114年6月19日 18時22分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18  114年6月19日 22時59分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19  114年6月26日18時15分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0  114年6月27日0時18分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1 證人邱○宇 114年5月22日 18時34分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2  114年5月24日 19時16分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3  114年5月25日 3時39分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4  114年5月25日 18時52分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5  114年5月25日 0時56分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證人黃○賢  2,0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26  114年6月26日 22時02分 1,800元  依托咪酯煙彈1顆 監視器畫面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依托咪酯菸油 1罐 2 依托咪酯菸彈 1顆 3 空菸彈 1批 4 依托咪酯空瓶 1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