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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撤銷緩刑(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撤緩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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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
年度執聲字第465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
撤緩字第77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抗字第836號撤銷原裁定,
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錫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緩刑5年,且應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給付被害人和解之內容
    ,已於民國109年4月8日確定。受刑人迄今僅對如附表編號1
    所示被害人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對編號2所示
    被害人支付5萬6,900元,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之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
    未經撤銷者,除有刑法第76條但書所定情形者外,其刑之宣
    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4條第1項、第7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至刑法第76條但書所指情形(依刑法第75條第2項、第75條
    之1第2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係指有刑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
    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事由,並於判決確定
    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緩刑者,而不包括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之撤銷緩刑事由。是依此
    款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因非屬刑法第76條但書所定情形,必
    須於緩刑期滿前為之,方屬適法。換言之,緩刑期間一旦屆
    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與未
    受刑之宣告者同,自無更行撤銷緩刑宣告之餘地。如予撤銷
    ,亦無宣告刑可以執行,此乃法理之當然解釋,不待法律明
    文規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133號、113年度台非字
    第27號、112年度台非字第39號刑事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永錫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5
    年,並應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給付被害人和解之內容,於109
    年4月8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4年4月7日屆滿。嗣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違反該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所定之緩刑負擔,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於114年2月24日
    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以114
    年度撤緩字第77號裁定撤銷該緩刑之宣告,受刑人提起抗告
    ,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抗字第836號撤
    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於114年5月29日經本院以11
    4年度撤緩更一字第3號受理在案,是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本院
    更為裁定時,已係在緩刑期滿之後,揆諸上述說明,本院已不
    得再為撤銷該緩刑宣告之裁定。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給付方式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刑人應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萬7,090元,給付方式如下: ①受刑人應自民國109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②前開款項匯至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帳戶。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刑人應給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781元,給付方式如下: ①受刑人應自民國109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②上開款項匯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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