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詐欺等(2025-12-1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12-18
案號:審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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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219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游仕銓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74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另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游仕銓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而被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
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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