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5-09-17)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17
案號:審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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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純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第1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純如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
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
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
間,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以面交方式將其所申辦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胡景」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胡景」及
其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LINE暱稱「錢潮專研539」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
10月10日10時許,向張喻雯佯稱支付保密費、激活費即可穩
定中今彩539之2、3星號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
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
得去向。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案件繫屬本院後之114年8月11日死亡,此有
戶役政資訊查詢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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