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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公共危險等(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9 案號:審交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偉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
偵字第1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偉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偉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8時56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
    秀朗路3段向景平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仍貿然直行,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適有告訴人勞志筠於上開
    路段之行人穿越道步行通過,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
    受有左小腿挫傷、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詎被告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後,未在場施加必要之救護措
    施,亦無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即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之犯意,逕自駛離現場而逃逸(所涉肇事
    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