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公共危險等(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08
案號:國審原交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國審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強
選任辯護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鄧啓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722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判
決如下:
主 文
辛○○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
事 實
一、辛○○未領有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晚上7、8時
許,在桃園市朋友家飲用啤酒後,又於該日晚上11時許至新
北市鶯歌區另位朋友庚○○住處,迄翌日(113年11月14日)
日凌晨3時許止繼續飲用啤酒,就睡在庚○○位於上址鶯歌住
處,於113年11月14日上午7時許被庚○○叫醒後,竟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本案機車)搭載友人庚○○上路。嗣辛○○於113年11
月14日上午7時42分許,騎乘本案機車沿新北市鶯歌區鶯歌
路往大湖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歌路與鳳三路交
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然因不勝酒力,致無法正常操控騎乘機車而未注意及此,貿
然前行,不慎發生下列事故:
(一)先與對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而欲左轉之子○○所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子○○及其所搭載
之孫女蔡○婕(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人車倒地,子○
○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右側足部挫傷等
傷害;蔡○婕因而受有上唇繫帶撕裂傷、下巴擦傷等傷害。
(二)繼與對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而欲左轉之林俊杰所騎乘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林俊杰人車倒地
,嗣後由救護車將其送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
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急救,惟其仍因右側硬腦膜上出血
、雙側硬腦膜下出血、腦實質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幹
壓迫導致呼吸衰竭;即因本次車禍事故而導致創傷性顱內出
血,進而導致中樞神經衰竭,而於113年11月18日中午12時5
分許為醫師宣告死亡。
二、辛○○則因上開事故後先經救護車送往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下稱恩主公醫院)急診,經警方於113
年11月14日上午8時40分許,在醫院對辛○○實施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
理 由
壹、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訊據被告辛○○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國民法官法庭
認定兩造不爭執事實之證據如下:
(一)證人即告訴人子○○在警詢(見本院卷四第5至8頁);偵查(見
本院卷四第9至14頁)之證述。
(二)證人即被告友人庚○○在警詢(見本院卷四第15至18頁);偵查
(見本院卷四第19至27頁)之證述。
(三)證人即警員陳軒宏、江明澄、蕭閔耀在偵查(見本院卷四第2
9至31頁)之證述。
(四)證人即消防隊員簡兆陽、黃士豪在偵查(見本院卷四第41至4
3頁)之證述。
(五)證人即告訴人丙○○(被害人林俊杰之胞兄)在警詢(見本院卷
四第221至223頁);偵查(見本院卷四第225至235頁)之證述
。
(六)證人即告訴人甲○○(被害人林俊杰之岳母)在偵查(見本院卷
四第239至241頁);本院(見本院卷二第89至90頁)之證述或
陳述。
(七)證人即告訴人丁○○(被害人林俊杰之胞兄)在偵查(見本院卷
四第243至261頁)之證述。
(八)證人即告訴人乙○○(被害人林俊杰之配偶)在偵查(見本院卷
四第263至281頁);本院(見本院卷二第86至88頁)之證述或
陳述。
(九)證人即告訴人戊○○(被害人林俊杰之父)在偵查(見本院卷四
第283至293頁)之證述。
(十)證人即被告之胞兄曾子龍在偵查(見本院卷四第19至27頁)之
證述。
(十一)證人即監所管理員黃耀德在偵查(見本院卷四第313至314
頁)之證述。
(十二)證人即被告之舍友李莛富在偵查(見本院卷四第315至316
頁)之證述。
(十三)證人即被告之舍友沈韋辰在偵查(見本院卷四第317至320
頁)之證述。
(十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見本院卷四第
49至52頁)。
(十五)被害人林俊杰之林口長庚醫院113年11月15日、113年11月
18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四第53至55頁)。
(十六)告訴人子○○之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
院(下稱聖保祿醫院)113年11月14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
卷四第57頁)。
(十七)告訴人蔡○婕之聖保祿醫院113年11月14日診斷證明書(見
本院卷四第58-1頁)。
(十八)被害人林俊杰之傷勢照片(見本院卷四第61至66頁)。
(十九)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見本院卷四第67至72頁)。
(二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
宗(見本院卷四第73至74頁)。
(二十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草圖(見本院卷四第75至77頁)。
(二十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見本院卷四第79至8
3頁)。
(二十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
表-證人庚○○(見本院卷四第85頁)。
(二十四)事故現場照片(見本院卷四第87至98頁)。
(二十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本院卷四第99
頁)。
(二十六)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本院卷四第101
至103頁)。
(二十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見本院卷四第105至109頁)。
(二十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本
院卷四第111頁)。
(二十九)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見本院卷四第113至114頁)。
(三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本院卷四第115至117頁)。
(三十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
書暨報驗書(見本院卷四第119至120頁)。
(三十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值勤中心受理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
(見本院卷四第121頁)。
(三十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四第127
頁)。
(三十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2月18日路口監視器
畫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29至135頁)。
(三十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2月18日Cameral_000
00000000000勘驗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37至146頁)。
(三十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2月18日私人監視器
畫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47至151頁)。
(三十七)被告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見本院卷四第153頁)。
(三十八)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2月9日新北消五字第11324246
93號函暨所附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消防局特殊表(見本院卷四第155至159頁)。
(三十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見本院卷四第161至17
0頁)。
(四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3年11月29日新北警峽刑字
第1133590283號函暨所附被害人林俊杰相驗照片(見本院
卷四第171至186頁)。
(四十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2日桃檢秀冬113相1880
字第1139162357號函(見本院卷四第191頁)。
(四十二)告訴人癸○○刑事告訴狀(見本院卷四第195至196頁)。
(四十三)檔名「Cameral_00000000000000」、「私人監視器」、
「路口監視器畫面」、「R103-Ill-080-D15-1.大湖路
、西湖路口往鶯歌路方向全景(113_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movie」、「R103-Ill-080-D15-3.
大湖路、西湖路口全景(111_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movie」、「R103-Ill-080-D15-5.大湖路
、西湖路往大湖路530巷內車辨(110_10)-2Z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movie」、「R103-Ill-080-D15-6
.大湖路、西湖路往鳳鳴橋內側車辨(ll0_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movie」、「R108-I11-081-D
21-3.風鳴路往永和街FHD全景(113_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movie」、「R108-I11-081-D21-4.
風鳴路往龍七路FHD全景(113_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movie」、「2024_1114_074737_175」、
「2024_1114_075237_176」、「2024_1114_075737_177
」、「2024_1114_080237_178」、「2024_1114_080737
_179」、「2024_1114_081237_180」、「2024_1114_08
1737_181」、「2024_1114_082237_182」、「2024_111
4_082737_183」影像光碟(見本院卷四末證件存置袋內)
;暨檢察官當庭播放以及輔以適當之說明筆錄(見本院
卷二第39至40頁)。
(四十四)被告之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個人資料查詢、
三親等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見本院卷四第321至331頁
)。
(四十五)被告之父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己身一親等資料(見
本院卷四第333頁)。
(四十六)被告之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在監在押
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四第335至
343頁)。
(四十七)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兵籍資料(見本院卷四第
345頁)
(四十八)被告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見本院卷四第347至360頁)。
(四十九)被告之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2月9日健保北字第1132
194360號函暨所附被告就醫紀錄、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
業、勞保投保資料(見本院卷四第361至395頁)。
(五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
130146094號函-被告及被害人就學資料(見本院卷四第397
頁)。
(五十一)被告就讀之新北市立鶯歌國民中學學生綜合資料紀錄表
(A)(B)、學生行為處置表、學籍紀錄表、學生個人六學
期成績證明、113學年度第1學期個人獎懲明細表;新北
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113年12月17日新北鶯高職
學字第1138861798號函及學籍資料、學籍表、學生個人
綜合表現紀錄表、學生家庭聯繫紀錄表摘要(見本院卷
四第399至425頁)。
(五十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12月5日新北裁管字第
1135127293號函暨所附被告近5年交通違規紀錄(見本院
卷四第427至431頁)。
(五十三)法務部○○○○○○○○113年12月6日北所戒字第11300382890
號函暨所附被告戒護資料表、舍房人員清冊(見本院卷
四第433至437頁)。
(五十四)被害人林俊杰之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相片影像資料
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個人資
料查詢、個人兵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
四第439至450頁)。
(五十五)被害人林俊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歷史
投保紀錄、個人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資料、稅務T-Road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見本院卷四第451至510頁)
。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113年12月9日健
保北字第1132194363號函暨所附被害人林俊杰之門診申
報紀錄明細表、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重大傷病證明診
斷及效期(見本院卷四第511至518頁)。
(五十七)宜蘭縣立宜蘭國民中學113年12月11日宜國中學字第113
0004913號函暨所附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紀錄表;國立雲
林科技大學113年12月12日雲科大教字第1130030420號
函暨所附蘭陽技術學院學生歷年成績表;明新學校財團
法人明新科技大學113年12月13日明新(教)字第1130014
209號函暨所附學生歷年成績表(見本院卷四第519至529
頁)。
(五十八)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113欣字第471號
函(見本院卷四第531頁)。
(五十九)告訴人子○○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見本院卷四第533
頁)。
(六十)被害人蔡○婕以統號查詢全戶戶籍資料(見本院卷四第535
頁)。
(六十一)被告母親王美惠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四第5
37頁)。
(六十二)被告哥哥曾子龍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四第5
39頁)。
(六十三)被告妹妹曾敏恩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四第5
41頁)。
(六十四)被告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截圖(見本院卷四第543頁)。
(六十五)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4年1月24日新北裁鑑字第
1144813179號函暨所附之鑑定意見書(見本院卷四第545
至548頁)。
(六十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4年1月24日新北警峽刑字
第1133591737號函暨所附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見本
院卷四第549至552頁)。
(六十七)消防局報案錄音檔(檔名:0000000_報案錄音)及警局報
案錄音檔(檔名:Z000000000案號-0000000_075201、Z0
00000000案號_1114_074340、Z000000000案號_0000000
0_0000000000)之光碟(見本院卷四末證件存置袋內)。
(六十八)法務部○○○○○○○○114年1月23日北所戒字第11408700580
號函暨所附之戒護資料表、個案輔導紀錄、健康檢查資
料、接見明細表、配轉房資料、舍房人員清冊、職員名
冊等(見本院卷四第553至564頁)。
(六十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4年3月14日新北警峽刑字
第1133591736號函暨所附違序個別查詢報表(見本院卷
四第565至566頁)。
(七十)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5月12日新北交安字第1140601187
號函暨所附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覆議意見
書(下稱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意見書,見本院卷一第183至18
6頁)。
(七十一)被告辛○○所提出之賠償方案(見本院卷二第223至226頁)
。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
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因而致人於死罪。
(二)被告上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且同時侵害3名被害
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斷。
(三)檢察官更正後的起訴書(見本院卷二第27至28頁),雖認為
被告就過失傷害部分尚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第3款酒醉駕車之加重要件(下稱系爭加重要件)。惟被
告之行為是在密接時間、地點幾乎相同,而屬於一行為,則
此一整個行為既然在酒駕致死中已被評價「酒駕」之要件,
因此比普通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刑度還重許多,顯見在酒駕致
死罪中不用再以系爭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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