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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過失傷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8 案號: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誌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誌忠於民國112年9月8日上午7時37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
    區中正路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與大觀街口,本應注
    意騎乘車輛行經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並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
    之發生,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亦未暫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貿然通過交岔路
    口往大觀街方向行駛,適前方有告訴人李明威抱著其女兒童
    李○瑄(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步行在人行穿越
    道,被告一時煞閃不及,撞倒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下
    右側前臂及小腿擦傷等傷害,兒童李○瑄則受有右側膝部擦
    傷及右側足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5年4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卷
    第89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薏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