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過失傷害(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8
案號: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誌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誌忠於民國112年9月8日上午7時37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
區中正路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與大觀街口,本應注
意騎乘車輛行經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並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
之發生,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亦未暫時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貿然通過交岔路
口往大觀街方向行駛,適前方有告訴人李明威抱著其女兒童
李○瑄(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步行在人行穿越
道,被告一時煞閃不及,撞倒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下
右側前臂及小腿擦傷等傷害,兒童李○瑄則受有右側膝部擦
傷及右側足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5年4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卷
第89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薏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