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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詐欺等(2026-06-0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PCDM 2026-06-04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4號
原      告  宋亦修
被      告  李立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被告李立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
    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2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因原告
    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原
    告之訴應予駁回,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
    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