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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4-15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思廣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51415、51416、51417、51493、51505、51809、5
1810、52624號、115年度偵字第4401、4403、596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顧思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
    、第5項亦有明定。而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
    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
    ,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仍然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而對
    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
    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
    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
    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由法院依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為目
    的性裁量。
二、經查,被告顧思廣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裁定命被告
    於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然迄今未
    能具保,而經本院於115年3月26日訊問被告後,參酌目前審
    理之結果,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衡量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
    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若不能以前揭金額
    具保,僅採取其它如限制住居、定期向指定派出所報到等對
    被告自由權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後續
    審判及將來可能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無從對其形成
    足夠心理上之負擔以避免再犯,是本案仍有羈押之必要性,
    爰命被告應自115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