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PCDM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3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銘燦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
4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
    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A01所聲請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
    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判決,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3年侵上訴字86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14年台上
    字95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14年4月2日確定。依上開
    規定,聲請人應於6個月內即114年10月2日前提出聲請,惟
    聲請人於115年5月25日始具狀聲請,有本院收狀戳之日期可
    證,已逾上開法定期限,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
    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