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發還扣押物(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煥睿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
度原訴字第6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煥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遭扣押之iPhone 13 Pro行動電話1具為被告所有
,被害人亦稱該物非其所有,且不知為何人所有之物,顯無
扣押之必要,爰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
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
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
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
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受理之法院或
檢察官固得依職權為發還扣押物,惟聲請發還仍應向案件繫
屬之法院或檢察官為之,茍向非繫屬之法院或已脫離繫屬之
法院為聲請,則該受聲請之非繫屬或脫離繫屬之法院對該扣
押物是否發還尚無准否之權限,自無從為准予發還之裁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
年度原訴字第68號判決有罪在案,嗣經上訴並於民國115年6
月2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35
64號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
刑事案件已脫離本院繫屬,揆諸上開說明,關於本件扣押物
發還事宜,本院即無從為准否之裁定,聲請人應另向現繫屬
之法院聲請,其逕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即非適法,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薏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