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竊盜(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8
案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昇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速偵字第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昇榮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
2行「該店人員發覺後」,更正為「該店組長曾梓軒發覺後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
與否的事項所為裁定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
復為本案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
取,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
領回而有所減輕(見速偵卷第18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以及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非高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文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577號
被 告 劉昇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昇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5月20日1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
心安溪店,徒手竊取陳姵如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紅鷹海底
雞罐頭1組、滿漢大餐蔥牛泡麵2袋、The Goat蜂蜜皂1個、
味味一品爌肉碗麵1碗、麥香錫蘭奶茶2罐、立頓英式奶茶2
罐及北田糙米捲蛋黃1包(價值共新臺幣738元,已發還),
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適為該店人員發覺後攔阻並報警處理
而查獲。
二、案經陳姵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昇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曾梓軒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明細各1份、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
及贓物照片9張等在卷可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之前揭物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附卷可參,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昶 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