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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4-1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10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梵甄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8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 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前某時許,自臉
    書社團取得不知情之王琁身分證資料後,於110年7月29日1
    時44分,在不詳地點,冒用王琁身分,透過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線上換選號服務,輸入王琁之
    會員帳號、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將原使
    用之門號申請換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案
    門號,無須更換SIM卡),用以表示係王琁欲申辦門號換號
    ,致中華電信公司受理並換號為本案門號供A03使用,足生
    損害於王琁、中華電信公司對於門號核發及申請人管理之正
    確性。  
二、A03於取得本案門號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8月1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自臉書「簿本團」社團群組下載不知情之王琁身分證正面
    電子圖檔及不知情王議賢身分證背面電子圖檔各1張後,復
    變造王琁身分證背面資料為王議賢之身分證背面資料,隨後
    上網連結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網站,於
    線上輸入本案門號、王琁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
    戶籍地等個人資料,並上傳前開變造之王琁身分證正、背面
    電子圖檔、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向仲
    信公司申請銀角零卡會員,審核通過後,A03即於如附表二
    所示訂購時間,連結網際網路,於仲信公司特約之富邦媒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之網路商店,選擇以分期付款
    方式選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以銀角零卡會員帳號申請
    分期付款,致富邦媒體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仲信公司陷
    於錯誤,誤認係王琁本人消費,因而核准,富邦媒體公司、
    東森得易購公司並依照訂單出貨予A03。另因富邦媒體公司
    、東森得易購公司與仲信公司簽立有分期付款買責之債權受
    讓關係契約,仲信公司針對上開網路購物審核通過後,即一
    次付款予富邦媒體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並受讓渠等對A0
    3之各該債權,足生損害於王琁、富邦媒體公司、東森得易
    購公司、仲信公司核撥收買分期付款交易之正確性,A03並
    因此詐得免付消費金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因A03均未繳
    納分期付款款項,經仲信公司向王琁催繳款項,始查知上情
    。  
三、案經仲信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婉庭、鍾靜萱於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73頁至第73頁背面),並有被害人王
    琁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照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仲信資融分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表、被告之另案偵查筆錄、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中華電
    信個人家庭分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一中心113年9月
    4日個服一客警字第0000000000000號簡便函、富邦媒體公司
    113年9月24日113富邦媒體字第128號函及所附交易資料、東
    森得易購公司113年9月25日EHS-東購法字(113)第168號函及
    所附訂單資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頁至第41頁、第86頁
    、第118頁至第123頁、第125頁、第130頁至第131頁、第133
    頁至第134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情形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為之,該法第2條第1款、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
    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
    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
    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
    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文書之照片檔,係以
    數位電磁紀錄之方式,將原本內容以毫無差異之方式重現,
    藉由電腦、行動電話等載具加以判讀處理而重現與原本相同
    之影像,在現代社會生活上,具有取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
    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而得以將之視為原本制作人
    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客觀上已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又所
    謂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
    有所更改者而言,而刑法上之行使變造文書罪,祇須提出變
    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即已成立。經查:
 ⑴被告如事實一所示透過中華電信公司線上申請方式,上網輸
    入王琁之會員帳號、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
    ,因而製作表示王琁申請換號服務之不實電磁紀錄,並上傳
    中華電信公司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如事實二所示線上
    輸入王琁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個
    人資料,藉此表示王琁申辦仲信公司銀角零卡會員、購買如
    附表二所示商品及同意分期付款與仲信公司等不實電磁紀錄
    ,復上傳行使,皆係非法利用王琁之個人資料,且上開不實
    電磁紀錄均屬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
 ⑵另被告上傳王琁之身分證正面及被害人王議賢之身分證背面
    電子圖檔,向仲信公司申請銀角零卡會員,上開電子圖檔足
    以作為法定個人身分證明之用,洵與正本無異,是被告係以
    電磁紀錄變造更改國民身分證內容,並向仲信公司行使之,
    乃構成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罪。
 ⒉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連
    接網際網路,在網路商店進行消費,向仲信公司詐得免付如
    附表二所示商品消費金額之不法利益,自屬詐欺得利犯行。
    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容有未洽。 
 ⒊核被告A03就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事實二部分所為,
    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
    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
    旨誤認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業如
    前述,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法條如上)。另
    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前揭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惟此部分業經本
    院當庭諭知,被告亦為認罪之表示,且此部分與起訴之犯罪
    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罪數: 
 ⒈被告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其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變造準特種文書、偽造
    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就事實一所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就事實二所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變造準特種文
    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各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各應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又被告就事實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至關於詐欺取財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
    害人人數為斷,經查,本件被告詐欺得利之對象僅一即告訴
    人仲信公司,是起訴書認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6、9至21
    之犯行,與附表編號5、7、8之犯行,被害人分別為富邦媒
    體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應予以分論併罰,亦有誤會,併
    此敘明。  
 ㈢量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冒用被害人身分,
    取得本案門號、申辦仲信公司銀角零卡會員及使用分期付款
    功能而詐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所為不僅造成他人財產受損
    ,更助長詐欺犯罪歪風、擾亂商業交易秩序,應予非難,兼
    衡被告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取得財產上
    不法利益之價值,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現在監執行、於本院
    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會計,須扶養
    照顧母親、3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另衡酌告訴代理人江宗翰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及檢察
    官對科刑範圍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行為
    態樣、手段之相似性、所侵害法益性質及犯罪時間相近、各
    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之高低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
    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事實二部
    分,向告訴人仲信公司詐得之新臺幣3萬9,313元,為其犯罪
    所得,該等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
    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
    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變造之身分證電子圖檔及偽造之申請資料等電磁紀
    錄,雖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已上傳中華電信公
    司、仲信公司,已非屬被告所有,卷內復乏其他積極事證足
    以證明被告現仍保留該等電磁紀錄,亦不具刑法沒收之重要
    性,為免執行上之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A03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載 A03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訂購時間 商品名稱 訂購金額 (新臺幣) 訂購商店 1 110年8月1日20時27分 【Apple蘋果】iPhone 12 64G紫色(6.1吋)手機1台 2萬4,623元 富邦媒體公司 2 110年8月1日20時27分 【YOMIX優迷】(活動品) 12/12Pro6.1吋9H全滿版高清鋼化保護貼 0元 富邦媒體公司 3 110年8月1日20時27分 【YOMIX優迷】iPhone 12 6.1吋空壓氣墊透明防摔保護殼 0元 富邦媒體公司 4 110年8月3日4時6分 【藍鯨LAN Jin】 14吋百葉吸排扇/通風扇/排風扇/窗扇GF-14( 風強且安靜)電風扇1台 1,476元 富邦媒體公司 5 110年8月3日4時15分 舒潔棉柔舒適抽取式衛生紙110抽 x72包(箱)【愛買】-網 1,114元 東森得易購公司 6 110年8月3日8時4分 【小米】Note9T 5G(4GB/128GB)手機1台 6,089元 富邦媒體公司 7 110年8月3日13時12分 【Banners Home】Molida 森田頂級大尺寸和室椅沙發床【枕頭可拆洗】沙發床-網 1,425元 東森得易購公司 8 110年8月5日1時41分 (送3D透氣靠墊)KOSNEY吸濕排汗天絲床包兩用被組 單人/雙人/加大/特大-網 床包1組 1,229元 東森得易購公司 9 110年8月10日22時50分 【SPOTLESS 植靠淨】銀粒子抗菌止癢洗髮精600ml(保濕/控油去屑/蓬鬆/強健髮根/舒敏多款可選) 274元 富邦媒體公司 10 110年8月10日22時50分 【SPOTLESS 植靠淨】銀粒子抗菌止癢洗髮精600ml(保濕/控油去屑/蓬鬆/強健髮根/舒敏多款可選) 274元 富邦媒體公司 11 110年8月10日22時50分 【SPOTLESS 植靠淨】銀粒子抗菌止癢洗髮精600ml(保濕/控油去屑/蓬鬆/強健髮根/舒敏多款可選) 275元 富邦媒體公司 12 110年8月10日22時50分 【SPOTLESS 植靠淨】銀粒子抗菌止癢洗髮精600ml(保濕/控油去屑/蓬鬆/強健髮根/舒敏多款可選) 274元 富邦媒體公司 13 110年8月10日22時52分 【ON THE BODY】SPA賦活沐浴露 600g任選1入(阿拉斯加/黑玫瑰/經典香/薰衣草/茉莉) 289元 富邦媒體公司 14 110年8月10日22時52分 【ON THE BODY】SPA賦活沐浴露 600g任選1入(阿拉斯加/黑玫瑰/經典香/薰衣草/茉莉) 289元 富邦媒體公司 15 110年8月10日22時52分 【ON THE BODY】死海泥沐浴乳500g任選1入(木槿花/茉莉花/佛手柑) 289元 富邦媒體公司 16 110年8月10日22時52分 【ON THE BODY】死海泥沐浴乳500g任選1入(木槿花/茉莉花/佛手柑) 287元 富邦媒體公司 17 110年8月10日22時52分 贈【ELASTINE】Master大師系列洗潤體驗組(7MLX3) 0元 富邦媒體公司 18 110年8月10日22時52分 贈【ELASTINE】斗篷草高效水分炸彈霜10ml 0元 富邦媒體公司 19 110年8月10日22時53分 【黑人】全亮白極緻酵素牙膏4入組-淡雅花香/清新薄荷120g(牙齒美白) 371元 富邦媒體公司 20 110年8月10日22時53分 【黑人】全亮白極緻酵素牙膏4入組-淡雅花香/清新薄荷120g(牙齒美白) 735元 富邦媒體公司 21 1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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