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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3-20 案號:審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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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896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許文豪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並經
    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犯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商品,顯然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與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承諾
    賠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從事電腦零件買賣,月收入4萬元之經濟狀況,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本件被告所竊得如事實欄所示之商品(共價值750元),
    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然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
    錄乙份在卷可稽,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晏綺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5896號
  被   告 許文豪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6日0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
    徒手竊取簡紹恩承租經營之娃娃機台內之玩具3個、熊抱哥
    公仔1個、暖暖包1個(上開商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750
    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不知情之友人盧義勲(涉犯竊盜罪嫌
    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
    客車離去,復將上開商品均贈與不詳人士。嗣經簡紹恩發覺
    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簡紹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文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徒手竊取告訴人簡紹恩所有之上開商品,得手後旋駕駛前揭車輛離去,並將該等商品均贈與不詳人士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簡紹恩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伊放置前開商店娃娃機台內之前開商品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盧義勲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伊將承租之前開車輛借予被告使用,且本案案發係被告駕駛該車,伊未駕駛或搭乘該車前往現場之事實。 4 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徒手竊取告訴人之上開商品,得手後旋駕駛前揭車輛離去之事實。 5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出租單 證明案發時係同案被告盧義勲承租前開車輛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前開商品,為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晏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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