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10-29
案號:附民緝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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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00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尹新堯
被 告 陳心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
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
第112號刑事判決認定本件原告所受損害部分,被告與其餘
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同案被告間,未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難認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上開說明,就原告所受損
害部分,被告顯非本案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楊子賢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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