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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3-26)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3-26 案號: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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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韻庭


            周作翔


            吳嘉若


            許碧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5
87號、114年度偵字第32944號、114年度偵字第39364號、114年
度偵字第44461號、114年度偵字第47922號、114年度偵字第4900
2號、114年度偵字第496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3435號併辦意旨書),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B70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處如附表A所示之刑。
B71犯如附表B所示之罪,處如附表B所示之刑。
B73犯如附表C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所示之刑。
B74犯如附表D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D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B70、B71、B73、B74與B64、B66、B67、B68、B65、B69、B7
    2(前開7人由本院另行審結)、萬紹宇(另行偵辦中)先後
    加入「蔣克誠」、「市長」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所組成之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B64、B66、B67、B68、B69、B70、B71、B72、B73
    、B74關於參加犯罪組之罪嫌部分,因本案非渠等首次犯案
    或首次遭起訴之案件,故非本案起訴範圍),渠等分工方式
    為:B64(114年1月間)、B65(114年2月至同年3月間)擔
    任致電手,亦即控臺先將被害人之姓氏、假投資公司名稱、
    面交時間、地點等資訊給予致電手,致電手再持工作機致電
    被害人,先向被害人佯稱其為某投資公司,並確認被害人之
    特徵、穿著、是否或何時抵達面交現場,再將上開資訊回報
    予控臺;B67、B68擔任監控手,亦即受控臺指示駕駛車輛監
    控車手與被害人碰面及車手前往第一層收水處之情形,並將
    現場情況回報予控臺;B64、B66擔任第一層收水,亦即先由
    控臺告知車手與被害人面交之時間、地點,再由渠等駕駛車
    輛前往附近及選擇收水地點,並向控臺回報收水地點後,等
    待車手前來交付贓款,再將贓款交予第二層收水;萬紹宇則
    為本案詐欺集團控臺,指揮B64、B65、B66、B67、B68從事
    附表所示之犯罪,並將相關資訊通知車手方之不詳控臺,由
    該不詳控臺聯繫車手;B69、B70、B71、B72、B73、B74則擔
    任車手,負責與被害人面交款項,且經由控臺之聯繫,旋即
    前往收水地點將贓款交予收水。謀議既定,B64、B65、B66
    、B67、B68、萬紹宇、B69、B70、B71、B72、B73、B74及附
    表所示之其他車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3人
    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相約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面交投資款項或收取假出金款項(即附表編號22
    ),附表所示之致電手(B64或B65)依據控臺提供之資料致
    電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並將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特
    徵、穿著、何時抵達面交地點等資訊轉知控臺,復於附表所
    示之面交時間、地點,附表所示之車手將偽造之工作證及收
    據提示或交付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或被害人則將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車手(B6
    9、B70、B71、B72、B73、B74或其他附表所示之車手),附
    表所示之車手再將收取之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收水(B66或B
    64或其他收水),附表所示之監控手(B67或B68或其他監控
    手)則就上開過程進行監控,萬紹宇負責指揮B64、B65、B6
    6、B67、B68及聯繫附表所示車手方之不詳控臺從事附表所
    示之犯罪,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B70、B7
    1、B73、B74(下稱被告4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4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
    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
    據調查之相關規定。至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
    4人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100-1至100-11
    4、115至20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
    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二第90至91、本院卷四第98、100-7至100-8
    、100-112、119、208頁),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業於11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條例第43條修正後規定:
    「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
    罰金」。觀諸上開規定,係依行為人之行為態樣,而特設之
    加重處罰,法定本刑亦經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與
    原定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犯罪類型有異,自屬犯罪
    類型變更,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因被告4人行為時,前揭
    加重處罰規定尚未生效施行,故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被
    告4人本件犯行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合先敘明。
 ㈡罪名:
 ⒈核被告B70就附表編號3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⒉核被告B71就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⒊核被告B73就附表編號13、22、44、47、50、66、77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
    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等罪。
 ⒋核被告B74就附表編號45、49、75、7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㈢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罪,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各行為
    間有所重疊,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4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本案被告B73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
    人共7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B74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
    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4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
    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犯刑法第339條
    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
    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
    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
    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
    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
    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
    4人均未於偵查中坦承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是無論依修
    正前、後之規定,被告4人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白
    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
    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435號移送併辦意旨部
    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併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4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
    而為本案犯行,詐取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為侵害
    他人之財產法益甚鉅,助長詐騙歪風,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及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
 ⒉惟念及被告4人終能坦承犯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因被告4人之指認而查獲同案被告B64、B66之情,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警刑五字第115
    4380557號函在卷足證(見本院卷三第302-1頁)、被告B70
    及B74未獲犯罪所得、被告B73及B71雖有獲得犯罪所得,然
    均已於另案繳回之(詳下述)、被告B74與告訴人B59達成調
    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53至354頁)
    之犯後態度;
 ⒊兼衡其等之素行、為貼補家用或扶養小孩及家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告訴人或被害
    人所受之損害、被告B70罹有持續性憂鬱症之疾患,及被告B
    70自陳:大學畢業,目前沒有工作,沒有要扶養之人;被告
    B71自陳:專科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要扶養2位小孩
    及母親;被告B73自陳:大學畢業,從事餐飲業,未婚,要
    扶養9歲妹妹;被告B74自陳:高中畢業,從事餐飲業,已婚
    ,要扶養2位小孩之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卷四第100-113、2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A至D所示之刑。
 ㈨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B73及B74另有詐欺案件於偵查或審理中,有其等之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與被告B73及B74本案所犯前述各罪
    ,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依據前述說明,俟被告B73及B
    74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
    應執行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
 ⒈被告B71於偵查中供稱:伊一天可以獲得車馬費1,000至2,000
    元等語(見附件壹、一、⒏、④),而被告B71當日另有依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桃園市向另案告訴人劉純妙收取款
    項,當天車馬費已經在桃園地院繳回之情,有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194、13280、14814號起訴書、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
    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31頁),而上開犯罪所得既已
    由被告B71另案自動繳交,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被告B73供稱其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1萬元,惟已於另案繳回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0-7至100-8頁),而上開犯罪所得已
    由被告B73另案自動繳交之情,有桃園地院114年度金訴字77
    1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01頁)
    ,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按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
    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
    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
    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本件被告4人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物,固為
    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
    卷內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
    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㈢至本案扣案或未扣案之收款收據、識別證及投資契約等物,
    雖為被告4人或其等之共犯為遂行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惟未據檢察官就各該部分應沒收何物具體指明,且審諸該等
    文件以現今科技得輕易大量製作,又本身無特殊價值,對之
    宣告沒收就犯罪預防無顯著之效用,並添沒收執行之程序勞
    費,是以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伍、退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4578號併辦意
    旨書,移送本案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認與本案審理之犯罪
    事實,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此部分移送併辦之告訴
    人B57被害部分,與本案被告B73所涉告訴人部分並無相同,
    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既與本
    案部分之告訴人不相同,實難認前揭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部
    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此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
    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
  ⒈【B64】
   ①114.06.05警詢(偵31587卷一第9至10頁、偵49688卷一第
       81至82頁)
   ②114.06.06警詢(偵31587卷一第11至21頁、偵32944卷一
       第35至45頁、偵44461卷一第85至95頁、偵49688卷一第8
       83至93頁)
   ③114.06.0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23至33
       頁、偵32944卷一第47至57頁、偵44461卷一第97至107頁
       、偵49688卷一第95至105頁)
   ④114.06.06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一第255至275頁、偵
       39364卷二第58至74頁、偵44461卷二第199至215頁)
   ⑤114.06.07聲請羈押訊問(偵31587卷一第289至293頁、聲
       羈622卷第25至29頁)
   ⑥114.06.26警詢(偵31587卷一第323至331頁)
   ⑦114.07.14警詢(偵44461卷一第109至111頁、偵49688卷
       一第107至109頁)
   ⑧114.07.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31至43頁、偵39364卷一
       第45至57頁)
   ⑨114.07.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45至48
       頁、偵39364卷一第59至62頁)
   ⑩114.07.17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319至355頁、偵3
       2944卷二第9至27、88至106頁、偵44461卷二第247至263
       頁)
   ⑪114.07.30聲請延長羈押訊問(偵31587卷四第427至429頁
       、偵聲494卷第25至28頁)
   ⑫114.08.15警詢(偵31587卷四第437至453頁)
   ⑬114.08.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457至4
       85頁)
   ⑭114.09.09偵訊【具結】(偵31587卷四第493至504頁、偵
       39364卷二第201至212頁)
   ⑮114.09.24偵訊【具結】(偵31587卷五第51至85頁)
   ⑯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43至147頁)
   ⑰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⑱114.12.15準備(本院卷二第313至389頁)
   ⑲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⒉【B65】
   ①114.06.17警詢(偵32944卷一第7至8頁、偵49688卷一第1
       11至112頁)
   ②114.06.18警詢(偵32944卷一第9至21頁、偵44461卷一第
       113至125頁、偵49688卷一第113至125頁)
   ③114.06.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944卷一第23至33
       頁、偵44461卷一第127至137頁、偵49688卷一第127至13
       7頁)
   ④114.06.18偵訊【具結】(偵32944卷一第531至543頁、偵
       44461卷二第233至245頁)
   ⑤114.06.18聲請延長羈押訊問(偵32944卷一第593至599頁
       、聲羈681卷第27至33頁)
   ⑥114.08.06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431至438頁)
   ⑦114.08.14聲請延長羈押訊問(聲押686卷第7至9頁、偵聲
       525卷第27至29頁)
   ⑧114.09.05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567至575頁)
   ⑨114.09.25偵訊【具結】(偵32944卷二第603至613、625
       至635頁、偵49688卷五第209至219頁)
   ⑩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63至167頁)
   ⑪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⑫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75至177頁)
   ⑬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⒊【B66】
   ①114.05.22警詢(偵31587卷一第215至217頁、偵49688卷
       一第139至141頁)
   ②114.05.23警詢(偵31587卷一第218至234頁、偵49688卷
       一第143至144頁)
   ③114.05.23警詢(偵49688卷一第145至159頁)
   ④114.05.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238至2
       51頁、偵49688卷一第163至177頁)
   ⑤114.07.18警詢(偵31587卷三第383至390頁、偵39364卷一
       第63至70頁)
   ⑥114.07.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71至75
       頁)
   ⑦114.08.19警詢(偵44461卷一第17至18頁、偵49688卷一
       第179至180頁)
   ⑧114.08.20警詢(偵44461卷一第19至30頁、偵49688卷一
       第181至192頁)
   ⑨114.08.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31至41
       頁、偵49688卷一第193至203頁)
   ⑩114.08.20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127至148頁、偵
       44461卷二第127至148頁)
   ⑪114.08.21聲請羈押訊問(偵44461卷二第385至390頁、聲
       羈998卷第37至42頁)
   ⑫114.09.16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21至432頁)
   ⑬114.09.23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195至199頁、偵
       44461卷二第459至463頁)
   ⑭114.10.01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535至537頁)
   ⑮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183至187頁)
   ⑯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⑰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85至187頁)
   ⑱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⒋【B67】
   ①114.07.22警詢(偵31587卷三第391至392頁、偵39364卷一
       第17至18頁、偵49688卷一第209至210頁)
   ②114.07.23警詢(偵31587卷三第393至406頁、偵39364卷一
       第19至31頁、偵44461卷一第139至151頁、偵49688卷一
       第211至223頁)
   ③114.07.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33至43
       頁、偵44461卷一第153至163頁、偵49688卷一第225至23
       5頁)
   ④114.07.23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409至459頁、偵3
       9364卷二第4至54頁、偵44461卷二第289至312頁)
   ⑤114.07.24本院訊問(偵39364卷二第160至164頁、聲羈86
       4卷第23至27頁)
   ⑥114.09.09偵訊【具結】(偵31587卷四第511至518頁、偵
       39364卷二第187至194頁)
   ⑦114.09.16本院訊問(偵39364卷二第287至290頁、偵聲63
       7卷第25至28頁)
   ⑧114.10.01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299至302頁、偵
       49688卷五第525至528頁)
   ⑨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03至207頁)
   ⑩114.11.21準備(本院卷一第371至455頁)
   ⑪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195至196頁)
   ⑫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⒌【B68】
   ①114.08.19警詢(偵44461卷一第47至48頁、偵49688卷一
       第241至242頁)
   ②114.08.20警詢(偵44461卷一第49至51頁、偵49688卷一
       第243至251頁)
   ③114.08.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59至69
       頁、偵49688卷一第253至263頁)
   ④114.08.20偵訊【具結】(偵39364卷二第151至166頁、偵
       44461卷二第151至166頁)
   ⑤114.08.21聲請羈押訊問(偵44461卷二第395至399頁、聲
       羈998卷第53至57頁)
   ⑥114.09.18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39至450頁)
   ⑦114.09.26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469至477頁、偵
       49688卷五第225至233頁)
   ⑧114.10.03本院訊問(本院卷一第223至227頁)
   ⑨114.12.11本院訊問(本院卷二第203至204頁)
   ⑩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⒍【B69】
   ①114.03.20警詢(偵31587卷一第53至57頁、偵39364卷一
       第77至81頁、偵44461卷一第169至173頁、偵49688卷一
       第265至269頁)
   ②114.04.07警詢(偵31587卷一第59至63頁、偵39364卷一
       第83至87頁、偵44461卷一第175至179頁、偵49688卷一
       第271至275頁)
   ③114.04.0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65至69
       頁、偵39364卷一第89至93頁、偵44461卷一第181至185
       頁、偵49688卷一第277至281頁)
   ④114.05.16警詢(偵31587卷一第71至75頁、偵39364卷一
       第95至99頁、偵44461卷一第187至191頁、偵49688卷一
       第283至287頁)
   ⑤114.05.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一第76至80
       頁、偵39364卷一第101至106頁、偵44461卷一第193至19
       8頁、偵49688卷一第289至293頁)
   ⑥114.06.10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一第309至315頁、偵
       39364卷二第80至86頁、偵44461卷二第221至227頁、偵4
       9688卷五第11至17頁)
   ⑦114.07.10警詢(偵39364卷一第107至111頁、偵44461卷
       一第199至203頁、偵49688卷一第295至299頁)
   ⑧114.07.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113至1
       17頁、偵44461卷一第205頁、偵49688卷一第301至305頁
       )
   ⑨114.10.01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497至517頁)
   ⑩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⑪114.12.15準備(本院卷二第393至469頁)
   ⑫115.01.22審判(本院卷三第383至574頁)
  ⒎【B70】
   ①114.04.14警詢(偵32944卷二第45至46頁)
   ②114.04.15警詢(偵32944卷二第47至58頁)
   ③114.08.14警詢(偵44461卷一第211至217頁、偵49688卷
       一第307至313頁)
   ④114.08.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4461卷一第219至2
       23、227至231頁、偵49688卷一第315至319、323至327頁
       )
   ⑤114.08.14偵訊【具結】(偵44461卷二第317至327頁、偵
       49688卷五第23至33頁)
   ⑥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⑦115.02.06準備(本院卷四第109至113頁)
   ⑧115.02.06簡式審判(本院卷四第115至209頁)
  ⒏【B71】
   ①114.09.04警詢(偵47922卷第11至12頁、偵49688卷一第3
       29至330頁)
   ②114.09.05警詢(偵47922卷第13至17頁、偵49688卷一第3
       31至335頁)
   ③114.09.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7922卷第19至27頁
       、偵49688卷一第337至341頁)
   ④114.09.05偵訊【具結】(偵47922卷第211至223頁)
   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
  ⒐【B72】
   ①114.04.19警詢(偵35898卷第29至35頁)
   ②114.08.04偵訊(偵35898卷第167至169頁)
   ③114.09.04警詢(偵47922卷第25至26頁、偵49688卷一第3
       43至344頁)
   ④114.09.05警詢(偵47922卷第27至31頁、偵49688卷一第3
       45至349頁)
   ⑤114.09.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7922卷第33至37頁
       、偵49688卷一第351至355頁)
   ⑥114.09.05偵訊(偵47922卷第231至237頁)
   ⑦115.01.23準備(本院卷四第9至15頁)
  ⒑【B73】
   ①114.09.10警詢(偵49002卷第11至12頁、偵49688卷一第3
       57至358頁)
   ②114.09.11警詢(偵49002卷第13至23頁、偵49688卷一第3
       59至369頁)
   ③114.09.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002卷第25至29頁
       、偵49688卷一第371至375頁)
   ④114.09.11偵訊【具結】(偵49002卷第607至634頁)
   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
  ⒒【B74】
   ①114.09.10警詢(偵49002卷第31至32頁、偵49688卷一第3
       77至378頁)
   ②114.09.11警詢(偵49002卷第33至40頁、偵49688卷一第3
       79至386頁)
   ③114.09.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002卷第41至45頁
       、偵49688卷一第387至391頁)
   ④114.09.11偵訊【具結】(偵49002卷第641至652頁)
   ⑤114.11.28準備(本院卷二第85至162頁)
   ⑥115.01.27準備(本院卷四第93至99頁)
  二、告訴人
  ⒏【A10】(附表編號8)
   ①114.05.24警詢(偵31587卷三第63至72頁、偵31587卷四
       第17至2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69至78頁、偵39364
       卷一第371至380頁、偵44461卷一第309至318頁、偵4792
       2卷第51至60頁、偵49688卷三第137至146頁)
   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⒒【A15】(附表編號13)
   ①114.04.1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1至384頁、偵32
       944卷二第287至290頁、偵49002卷第239至242頁)
   ②114.04.1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6至387頁、偵32
       944卷二第292至293頁)
  ⒛【B05】(附表編號22)
   ①114.04.3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58至266頁、偵32
       944卷一第210至221頁、偵47922卷第136至144頁、偵490
       02卷第163至171頁、偵49688卷三第335至343頁)
  【B17】(附表編號34)
   ①114.03.21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08至210頁、偵32
       944卷二第70至72頁、偵49688卷三第531至533頁)
  【B27】(附表編號44)
   ①114.03.14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84至188頁、偵49
       688卷四第43至47頁)
   ②114.03.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
       193至196頁)
  【B28】(附表編號45)
   ①114.04.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5至227頁、偵49
       002卷第339至341頁、偵49688卷四第55至57頁)
   ②114.04.22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9至230頁、偵49
       002卷第343至344頁、偵49688卷四第59至60頁)
   ③114.04.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
       231至235頁、偵49688卷四第61至65頁)
  【B30】(附表編號47)
   ①114.03.18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2至306頁、偵49
       002卷第71至75頁、偵49688卷四第83至87頁)
   ②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B32】(附表編號49)
   ①114.03.20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92至501頁、偵32
       944卷一第300至309頁、偵49002卷第355至364頁、偵496
       88卷四第105至114頁)
  【B43】(附表編號60)
   ①114.04.25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9至443頁)
   ②114.04.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
       445至449頁)
   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B58】(附表編號75)
   ①114.05.29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31至138頁、偵49
       002卷第429至436頁、偵49688卷四第383至390頁)
  【B59】(附表編號76)
   ①114.04.0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93至200頁、偵49
       002卷第487至494頁、偵49688卷四第395至402頁)
   ②114.04.03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01至202頁、偵49
       002卷第495至496頁、偵49688卷四第403至404頁)
   ③114.04.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
       203至206頁、偵49002卷第497至500頁、偵49688卷四第4
       05至408頁)
   ④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B60】(附表編號77)
   ①114.03.26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6至300頁、偵49
       002卷第295至299頁、偵49688卷四第413至417頁)
  三、被害人
  ⒎【B033】(附表編號50)
   ①114.05.27警詢(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61至563頁、偵32
       944卷一第437至439頁、偵49002卷第205至207頁、偵496
       88卷四第123至125頁)
   ②114.05.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
       565至592頁、偵32944卷一第441至448頁、偵49002卷第2
       09至212頁、偵49688卷四第127至134頁)
   ③114.12.29本院訊問(本院卷三第213至216頁)
  四、證人
  ⒈【萬紹宇】
  ①114.05.28警詢(偵31587卷二第85至94頁、偵44461卷一第
      71至80頁、偵49688卷一第49至58頁)
  ②114.05.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9688卷一第59至68
      頁)
  ③114.07.14警詢(偵31587卷二第95至98頁、偵44461卷一第
      81至84頁)
  ④114.07.17警詢(偵31587卷二第99至103頁、偵49688卷一
      第69至73頁)
  ⑤114.07.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1587卷二第105至10
      9頁、偵49688卷一第75至79頁)
  ⑥114.07.17偵訊【具結】(偵31587卷三第361至379頁、偵32
      944卷二第33至42頁、偵39364卷二第110至128頁、偵4446
      1卷二第267至285頁)
  ⑦114.09.15偵訊(偵31587卷五第11至14頁、偵49688卷五第1
      9至22頁)
  ⒉【江翰昇】
  ①114.06.03警詢(偵32944卷一第59至66頁)
  ②114.06.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2944卷一第67至71
      頁)
  ③114.06.12偵訊【具結】(偵49688卷五第5至8頁)
 五、其他
  ⒈偵查佐【黃世裕】
   ①114.08.07職務報告書(偵32944卷二第441頁)
   ②114.10.01職務報告書(偵49688卷五第481頁)
  ⒉員警【廖俊益】
   ①115.01.14職務報告書(本院卷三第287、288-3頁)
  ⒊員警【林郁翃】
   ①115.01.12職務報告書(本院卷三第293頁)
陸、供述以外之證據
△依被害人順序 
 一、被告
   ⒈【B6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5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臺
         北市○○區○○街0號;受執行人:B64】(偵31587卷一第
         37至45頁、偵49688卷一第395至4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卷一第41頁、偵49688卷一
           第399頁)
     ⊙扣押物品照片(偵31587卷一第45頁、偵49688卷五第
           485至486頁)
    ②金銀島旅館房號登記卡(偵31587卷一第47至51頁、偵4
         9688卷五第489頁)
    ③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偵31
         587卷一第81頁)
    ④客房部中班交班報表(偵31587卷一第87頁、偵49688卷
         五第39頁)
    ⑤B64、B65等詐欺集團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31587
         卷四第5至6、415至428頁、偵32944卷二第61至63頁)
    ⑥B64工作機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偵39364
         卷一第209至212頁)
    ⑦車牌號碼0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
         蘇寶珠】(偵39364卷一第621頁、偵44461卷二第77頁
         )
    ⑧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B64
         】(偵44461卷二第73頁)
   ⒉【B6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6月17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
         北市○○區○○路○○巷00號;受執行人:B65】(偵32944
         卷一第75至81頁、偵49688卷一第405至41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2944卷一第79頁、偵49688卷一
           第40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5
         扣案手機】(偵32944卷一第83至8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5
         手機IMEI碼】(偵32944卷一第89至91頁)
    ④B65相關被害人工作機通聯分析(偵32944卷一第93至99
         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5
         駕駛位置及手機基地台比對】(偵32944卷一第125至1
         30頁、偵32944卷二第515至520、531至534、557至560
         頁)
    ⑥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偵32944卷一第131
         至150頁)
    ⑦車牌號碼0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B
         76】(偵32944卷一第521頁、偵44461卷二第75頁)
   ⒊【B6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6
         扣案手機】(偵44461卷一第43至45頁、偵49688卷一
         第205至207、441至468頁、偵49688卷五第101至128頁
         )
    ②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張
         宸紘】(偵44461卷二第6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
         北市○○區○○街00巷00號;受執行人:B66】(偵44461
         卷一第237至245頁、偵49688卷一第415至42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41頁、偵49688卷
           一第419頁)
    ④【0000000000】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
         688卷二第23至162頁)
    ⑤【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4461卷一第267至
         297頁)
   ⒋【B6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7月22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
         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受執行人:B67】(偵393
         64卷一第123至13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9364卷一第127、13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7
         扣案手機】(偵39364卷一第141至14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7
         駕駛位置及手機基地台比對】(偵39364卷一第145至1
         80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張
         素萍】(偵39364卷一第623頁、偵44461卷二第67頁)
    ⑤【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39364卷一第181至
         207頁)
    ⑥【0000000000】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688卷二
         第163至399頁)
    ⑦114年11月21日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收文日】
         (本院卷一第457至461頁)
     ⑴附件:中華民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
           院卷一第461頁)
    ⑧114年12月11日刑事答辯二狀【收文日】(本院卷二第2
         75至310頁)
    ⑴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告之中華民國114年政
          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院卷二第279頁)
    ⑵被證1號:士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本院卷
          二第281至310頁)  
   ⒌【B68】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
         竹縣○○鄉○○路○段000號;受執行人:B68】(偵44461
         卷一第251至257頁、偵49688卷一第425至43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55頁、偵49688卷
           一第42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8月19日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及照片【執行處所:新
         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受執行人:B68】(偵444
         61卷一第259至265頁、偵49688卷一第433至43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4461卷一第263頁、偵49688卷
           一第437頁)
    ③B68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4461
         卷一第299至307頁)
    ④車牌號碼0000-00自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朱
         晉毅】(偵39364卷一第619頁、偵44461卷二第69頁)
    ⑤【B68】手機基地台位置(偵49688卷二第413至495頁)
    ⑥【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
         49688卷二第401至406頁)
    ⑦【0000000000】中華電信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49
         688卷二第407至412頁)
   ⒍【B69】
    ①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偵31
         587卷一第83至86頁)
    ②【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497至
         501頁)
    ③115年1月11日刑事答辯狀【收文日】(本院卷三第313
         至323頁)
     ⑴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23號刑事
           判決(本院卷三第317至323頁)
   ⒎【B70】
    ①通聯紀錄【B70】(偵32944卷二第59至60頁)
    ②115年2月6日刑事答辯狀及診斷證明(本院卷四第213至
         217頁)
   ⒏【B72】
    ①通聯紀錄(偵47922卷第12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7
         922卷第123至131頁)
    ③【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3至
         505頁)
    ④刑案現場照片(偵35898卷第101至125頁)
   ⒐【B73】
    ①【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13至
         54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9
         002卷第67至69、153至160頁)
    ③庭呈收據(本院卷四第101頁)
   ⒑【B71】
    ①【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7至
         508頁)
   ⒒【B7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偵49
         002卷第47至49頁)
 二、告訴人
   ⒏【A10】(附表編號8)
    ①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卷三第73至81頁
         、偵31587卷四第33至4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79
         至87頁、偵39364卷一第387頁、偵44461卷一第319至3
         27頁、偵47922卷第61至69頁)
    ②交易明細(偵31587卷三第82頁、偵31587卷四第42頁、
         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88頁、偵44461卷一第328頁、偵
         47922卷第70頁)
    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卷三第83至131頁、偵315
         87卷四第43至91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89至137頁
         、偵44461卷一第329至377頁、偵47922卷第71至119頁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0
         】(偵31587卷四第9至16頁、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59
         至67頁、偵32944卷二第579至580頁、偵44461卷一第3
         79至386頁、偵47922卷第39至49頁、偵49688卷三第12
         5至13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卷四第27
         至28頁、偵39364卷一第381至382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卷四第29至
         32頁、偵39364卷一第383至386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364卷一第367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364卷一第369頁)
   ⒒【A15】(附表編號13)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78至379
         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38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二第389至390頁、偵32944卷二第295至296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二第391至398頁、偵32944卷二第297至304頁)
    ⑤切結保證書、股票操作合約書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
         害人卷二第401至409頁、偵32944卷二第307至315頁、
         偵49002卷第243至247頁)
    ⑥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二第410至430頁、偵32944卷二第317至336頁、偵
         49002卷第248至268頁)
    ⑦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31至419
         頁、偵32944卷二第337至346頁、偵49002卷第269至27
         8頁)
    ⑧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41至443頁、偵32944
         卷二第347至349頁、偵49002卷第279至281頁)
    ⑨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二第4
         44至451頁、偵32944卷二第351至357頁、偵49002卷第
         282至289頁)
    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A15
         】(偵32944卷二第283至285頁、偵49002卷第235至23
         7頁、偵49688卷三第201至219頁)
   ⒛【B05】(附表編號2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5
         】(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45至255頁、偵32944卷一
         第107至111頁、偵49688卷三第323至3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三第267至268頁、偵32944卷一第223至224頁、偵47
         922卷第145至146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69頁、偵
         32944卷一第225頁、偵47922卷第147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三第270至273頁、偵32944卷一第226至229頁、偵4792
         2卷第148至151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被害
         人卷三第274至280頁、偵32944卷一第230至236頁、偵
         47922卷第152至158頁、偵49002卷第173至179頁)
    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三第281至305
         頁、偵47922卷第159至183頁)
   【B17】(附表編號3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17
         】(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01至206頁、偵32944卷二
         第65至67頁、偵49688卷三第525至530頁、偵49688卷
         五第93至99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1頁、偵
         32944卷二第7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四第212至213頁、偵32944卷二第74至75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14頁、偵
         32944卷二第76頁)
    ⑤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四第215至221頁、偵32944卷二第77至83頁)
    ⑥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31587被害人卷四第2
         22至230頁、偵32944卷二第84至92頁)
   【B27】(附表編號44)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7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79至181頁、偵49688卷四
         第39至41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89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19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191至192頁)
    ⑤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4頁)
    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所偵辦詐欺案黏貼紀錄
         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6至214頁、偵49002卷第5
         7至65頁)
    ⑦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4年4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宜蘭
         縣○○鎮○○路00號;受執行人:B27】(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197至203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03頁)
   【B28】(附表編號4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28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15至219頁、偵49002卷第3
         33至337頁、偵49688卷四第49至53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刑案黏貼紀錄表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37至241頁、偵49002卷第345
         至349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243至25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251至252頁)
    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53頁)
    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偵49688卷五第139至14
         0頁、偵49688卷五第433頁)
   【B30】(附表編號4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0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291至298頁、偵49688卷四
         第73至81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0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0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308至309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310至312頁)
    ⑥存摺封面影本(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20至323頁)
    ⑦WWW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
         人卷五第324至328、389至392頁、偵49002卷第77至81
         、142至145頁)
    ⑧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29至387
         頁、偵49002卷第82至140頁)
    ⑨匯款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88頁、偵49002卷第141
         頁)
    ⑩凱基銀行額度型貸款契約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93
         至398頁、偵49002卷第146至151頁)
    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4年3月18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受執行人:B30】(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313至31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317頁)
   【B32】(附表編號49)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32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489至490頁、偵32944卷一
         第115至116頁、偵49002卷第351至353頁、偵49688卷
         四第101至10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587
         被害人卷五第502至511頁、偵32944卷一第310至319頁
         、偵49002卷第365至374頁)
    ③匯款單及交易明細(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12至514頁
         、偵32944卷一第320至323頁)
    ④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16至538
         頁、偵32944卷一第324至344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五第539至542頁、偵32944卷一第345至348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543至544頁、偵32944卷一第349至350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5頁、偵
         32944卷一第351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6頁、偵
         32944卷一第352頁)
   【B43】(附表編號6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43
         】(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25至431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5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37頁)
    ④取款憑條(偵31587被害人卷六第451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1
         587被害人卷六第453至465頁)
   【B58】(附表編號7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8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27至130頁、偵49002卷第4
         25至428頁、偵49688卷四第379至3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八第139至140頁、偵49002卷第437至438頁)
    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42至176
         頁、偵49002卷第440至473頁)
    ④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78至184頁
         、偵49002卷第475至481頁)
   【B59】(附表編號7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59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85至186頁、偵49002卷第4
         83至485頁、偵49688卷四第391至393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189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八第191頁)
    ④案名照片(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07至226、229至284
         頁、偵49002卷第501至520、523至578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89頁)
   【B60】(附表編號7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60
         】(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1至292頁、偵49002卷第2
         91至293頁、偵49688卷四第409至411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4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295頁)
    ④TCkr平台加值收款憑證(偵31587被害人卷八303頁、偵
         49002卷第302頁)
    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04至327
         頁、偵49002卷第303至326頁)
    ⑥交易紀錄(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28至330頁、偵49002
         卷第327至329頁)
    ⑦車手工作證及收據(偵31587被害人卷八第331頁、偵49
         002卷第330頁)
    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587被害人卷
         八第334至335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八第336至337頁)
 三、被害人
   ⒎【B033】(附表編號50)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B033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49至555頁、偵32944卷一
         第119頁、偵49002卷第201至204頁、偵49688卷四第11
         5至1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
         卷五第559至560頁、偵32944卷一第435至436頁)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3頁、偵3294
         4卷一第449頁)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3頁、偵
         32944卷一第459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5頁、偵
         32944卷一第461頁)
    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車手識別證及收據等相關資料(
         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87至592頁、偵32944卷一第463
         至468頁、偵49002卷第213至218頁)
    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5月27日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桃園市○○
         區○○路00號;受執行人:B033】(偵31587被害人卷五
         第575至581頁、偵32944卷一第451至4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1587被害人卷五第579頁、偵32
           944卷一第455頁)
 四、其他
   ⒈工作機
    ①工作機通聯紀錄(偵49688卷一第469至484頁)
    ②萬紹宇【0000000000】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
         49688卷一第485至651頁)
    ③【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
         49688卷一第653至偵49688卷二第3至22頁)
    ④【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9688卷二第508至
         512頁)
   ⒉萬○宇等人涉嫌詐欺案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偵31587卷四第3
       至4頁、偵49688卷一第25至26頁)
   ⒊萬○宇等人涉嫌詐欺使用車輛一覽表(偵31587卷四第7頁、
       偵44461卷一第15頁、偵47922卷第9至10頁、偵49688卷
       五第35至37頁)
   ⒋許○銜等人涉嫌詐欺案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偵39364卷一第
       7至9頁、偵44461卷一第7至13頁)
   ⒌許○銜等人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39364卷一第11至
       16頁)
   ⒍證人【萬紹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49688卷五第237
       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臺銀黃
       金售出牌價】(偵49688卷五第461至465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基
       地台及車輛位置分析】(偵31587卷二第49至79頁)
   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稿(本院卷三第299頁
       )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5年1月8日北市警南分刑字
       第1153030213號函(本院卷三第307、309頁)
   ⒒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1月8日新北警刑五
       字第1154380557號函(本院卷三第302-1頁) 
附表:(貨幣單位皆為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害金額 分工暨起訴範圍 1 林尚緹(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10日起,以LINE暱稱「李靜亦」、「小涵」向林尚緹佯稱:加入「御鼎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林尚緹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南港區中研公園交付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4日8時5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工作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林尚緹(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南港區中研公園,林尚緹將500公克重之黃金(市價約144萬6,486元)及現金91萬200元交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林尚緹,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黃金後,透過不詳控臺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黃金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黃金500公克(市價約144萬6,486元)、現金91萬200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收水:B66 (開BYP-1271載萬紹宇) 監控:B67 車手:B69(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2 A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陳欣怡」向A04佯稱:加入「善時Pro」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基湖門市)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0時30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4(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控臺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不詳收水。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星巴克基湖門市),A04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04,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B64 監控:B67  ※非起訴範圍 車手:B69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陳欣怡」向A04佯稱:加入「善時Pro」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5日8時46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詐欺集團交付之工作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4(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嗣於114年2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A04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A04。A0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3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王可楓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LINE暱稱「陳欣怡」向A04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8日8時47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本案致電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A04(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B68、不詳收水。嗣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路易莎咖啡),A04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A04,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 5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8 收水: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3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3 A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17日起,以LINE暱稱「胡睿涵」、「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5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0時50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5(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00號,A05將34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5。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34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 A0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起,以LINE暱稱「張曉雯」、「董鍾祥」、「小涵」向A06佯稱:使用「御鼎投資」下單程式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4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4日16時2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6(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4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A06將151萬2,812元交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6。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51萬2,812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4-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0月中起,以LINE暱稱「張曉雯」、「董鍾祥」、「小涵」向A06佯稱:使用「御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程式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2時2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6(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嗣於114年1月18日中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前),A06交付119萬249元予自稱為「御鼎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06。B69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19萬249元 致電:B64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 A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林雪莉」、「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7佯稱:加入「恆泰」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9時21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7(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上址,A07將10萬143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黃裕喬。黃裕喬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143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5-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林雪莉」向A07佯稱:加入「恆泰」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上午,在A07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0時3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7(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許力文、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2月24日上午,在A07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A07將55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許力文,許力文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許力文)予A07,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許力文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55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7 收水:B66  ※非起訴範圍 車手:許力文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 A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龔靜宜」、「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8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0時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童郁倫。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5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童郁倫,童郁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童郁倫)予A08。童郁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童郁倫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龔靜宜」、「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08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8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8日13時5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嗣於114年2月8日下午,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87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A08。林孟穎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轉交予不詳收水。 87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6-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鑒廷」向A08佯稱:參加投資網站「恆泰」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4日9時5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8(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2。嗣於114年2月14日上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08將93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72,B72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2)予A08。B72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93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2 (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 A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9時4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臺北市新生高架橋停車場之A09所駕駛之小客車上(車牌號碼詳卷),A09將將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09。陳慧如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7日9時21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新生高架橋停車場之A09所駕駛之小客車內,A09交付黃金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09,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慧如取得上開財物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財物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00公克(市價約28萬9,750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4日17時4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2月24日晚上,在新生高架橋停車場A09之小客車內,A09將48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 B74)予A09,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4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 48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7 收水:B66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4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7-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許佳儀❤️Zoe」、「恆泰VIP服務中心」向A09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0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25日晚上,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高架橋停車場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25日17時35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09(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4。嗣於114年2月25日晚上,在上址,A09將55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4,B74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4)予A09。B74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5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B74 (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8 A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初起,以LINE暱稱「彭巧筠」向A10佯稱:使用「恆泰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0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土城區雲溪公園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0時3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0(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1、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15日上午,在新北市土城區雲溪公園,A10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恆泰投資」專員之B71,B71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1)予A10,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71取得上開款項後,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萬元 致電:B64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B71   ※非起訴範圍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9 A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14日起,以LINE暱稱「楊佳慧」、「千祥雲集」、「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1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7時29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1(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思宏。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1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吳思宏,吳思宏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思宏)予A11。吳思宏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思宏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9-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14日起,以LINE暱稱「楊佳慧」、「千祥雲集」、「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1佯稱:使用「善時投資」網站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0日晚上,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0日20時6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1(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20日晚上,在新竹縣○○鎮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11將1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11,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搭載萬紹宇抵達收水處附近)。 10萬元 致電:B64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0 A1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間起,以LINE暱稱「陳語欣」、「聯上線上服務中心」向A12佯稱:使用「聯上」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中午,在臺東縣○○市○○街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2時12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2(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潘聰義。嗣於114年1月15日中午,在臺東縣○○市○○街0號,A12將10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潘聰義,潘聰義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潘聰義)予A12。潘聰義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0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潘聰義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1 周佳緹(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芳菲‧秘書」、「苡威達人新星」、「達總」向周佳緹佯稱:加入「OMEGA」平臺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周佳緹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2時39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周佳緹(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周佳緹將22萬元交予自稱為「OMEGA平臺」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周佳緹,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2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基隆市警察局基隆第一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2 A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下旬起,以LINE暱稱「張雨佳」向A14佯稱:加入「富善達」網站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5日14時48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4(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A14將32萬元交予自稱為「富善達」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A14,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32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基隆第二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 A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15日15時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佳君。嗣於114年1月15日下午,在A15上址住處,A15交付黃金1公斤(市價約286萬3071元)、現金3萬6,929元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陳佳君,陳佳君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佳君)予A15。陳佳君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1公斤(市價約286萬3071元)、現金3萬6,929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佳君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3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2月13日15時5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林孟穎、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2月13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A15將1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林孟穎,林孟穎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林孟穎)予A15,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林孟穎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2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收水:B66 監控:B67  ※非起訴範圍 車手:林孟穎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2月18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A15將235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5。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35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3)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5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5日9時40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A15。嗣於114年3月5日上午,在上址,A15將18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5。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18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3-4)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何丞唐」、「何子玥」、「蘇福生」向A15佯稱:加入「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5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7日15時48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5(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73、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3月7日下午,在上址,A15將3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73,B73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73)予A15,面交過程中,B68駕駛小客車進行監控,B73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3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監控:B68 收水:B64 車手:B73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4 A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Evelyn(楊慧茹)」向A16佯稱:使用「鴻景」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6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6日10時16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6(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慧如、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A16將64萬3,500元交予自稱為「鴻景國際」專員之陳慧如,陳慧如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慧如)予A16,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慧如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64萬3,500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陳慧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 A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使用「聯上投資」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6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街0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6日18時2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本案致電A工作機會定期更換門號SIM卡)致電A17(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嗣於114年1月16日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A17將30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17。B69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300萬元 致電:B64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18時22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7(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宛臻、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A17將70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李宛臻,李宛臻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宛臻)予A17,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李宛臻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700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宛臻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5-2)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李允諾」、「蘇福生」向A17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使A17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3月17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3月17日19時22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7(B65致電時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吳雅琴。嗣於114年3月17日晚上,在上址,A17將503萬1000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吳雅琴,吳雅琴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吳雅琴)予A17。吳雅琴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503萬1000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吳雅琴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6 A1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韓可欣」、「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8佯稱:使用「善時Prp」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9時2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8(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鄭盛甫。嗣於114年1月17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A18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鄭盛甫,鄭盛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鄭盛甫)予A18。鄭盛甫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財物交予不詳收水。 6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鄭盛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6-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初起,以LINE暱稱「韓可欣」、「善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A18佯稱:使用「善時Prp」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8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5日中午,在基隆市○○區○○路000號(路易莎咖啡)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1月25日11時47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8(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25日中午,在在基隆市○○區○○路000號(路易莎咖啡),A18將130兩重黃金(市價約1450萬8000元)交予自稱為「善時投資」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A18,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30兩重黃金(市價 約1450萬8000元【春節後第一營業日即2月3日、每公克2976元)】 致電:B64 監控:B67 收水:B66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7 A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王雅菲」向A19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7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7日15時30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家鋒、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7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街00號,A19將180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李家鋒,李家鋒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家鋒)予A19,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李家鋒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80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家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7-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初起,以LINE暱稱「王雅菲」向A19佯稱:使用「詠旭」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A19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立圖書館)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9日12時41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A19(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黃裕喬、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9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立圖書館),A19將146萬元交予自稱為「詠旭投資」專員之黃裕喬,黃裕喬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黃裕喬)予A19,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黃裕喬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46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黃裕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8 B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中起,以LINE暱稱「甄玥髮廊」、「李妮‧秘書」向B1佯稱:使用「IWC平台」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1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7時56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1(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李家鋒。嗣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B1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IWC平台」專員之李家鋒,李家鋒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李家鋒)予B1。B1再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將上開款項交予不詳收水。 2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車手:李家鋒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19 B0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底起,以LINE暱稱「張欣馨」、「善富達客服-小米」、「富善達客服-小雅」向B02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2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街00號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8日19時22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2(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B69、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18日晚上,在新北市○○區○○街00號,B02將20萬元交予自稱為「富善達」專員之B69,B69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B69)予B02,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B69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20萬元 致電:B64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B69   ※非起訴範圍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0 B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間起,以LINE暱稱「陳夢馨」、「聯上線上服務中心」向B03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3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19日上午,在B03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處(詳細地址詳卷)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19日9時55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3(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在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鄭盛甫、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1月19日上午,在B03上址住處,B03將6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鄭盛甫,鄭盛甫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鄭盛甫)予B03,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鄭盛甫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之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60萬元 致電/收水:B64 監控:B68  ※非起訴範圍 車手:鄭盛甫 (另囑警追查)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 B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靜怡」向B04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1月20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以「聯上投資」面交投資款項。復於114年1月20日12時44分許,致電手B64以本案致電A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4(B64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4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陳佳君、監控手B67、收水B66。嗣於114年1月20日下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B04將1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陳佳君,陳佳君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陳佳君)予B04,面交過程中,B67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陳佳君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不詳控臺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予B66(駕駛車號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120萬元 致電:B64   ※非起訴範圍 收水:B66 監控:B67 車手:陳佳君(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控臺:萬紹宇(尚在偵查中)   (21-1)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林靜怡」向B04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云云,使B04陷於錯誤,相約於114年2月5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面交投資財物。復於114年2月5日11時41分許,致電手B65以本案致電B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B04(B65致電時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確認其穿著、特徵、是否已抵達面交地點後,B65即回報予控臺萬紹宇,萬紹宇則將上開資訊轉知車手王可楓、監控手B68、收水B64。嗣於114年2月5日中午,在臺北市○○區○○○○○0號,B04將黃金750公克(價值約250萬)、現金20萬元交予自稱為「聯上投資」專員之王可楓,王可楓則交付取款收據(署名:王可楓)予B04,面交過程中,B68駕駛車號0000-00小客車進行監控,王可楓取得上開款項後,透過控臺萬紹宇及其他不詳控臺聯繫,前往附近之收水地點,將上開財物交予B64(駕駛車號 000-0000小客車抵達收水處附近)。 黃金750公克(價值約250萬)、現金20萬元 致電:B65 (介紹人:B64)  ※非起訴範圍 控台:萬紹宇 收水:B64 監控:B68 車手:王可楓(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22 B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2月初起,以LINE暱稱「鄧婉婷」向B05佯稱:使用「聯上」APP可協助投資獲利,B05之投資有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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