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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5-12-31)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5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雅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雅玲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
    限制,且詐欺集團多利用行動電話聯絡進行詐欺活動,倘將
    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詐欺集
    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並藉以躲避檢警機關查緝,竟仍基於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
    提供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供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門號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持之向樂
    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遊戲橘子帳號「3sdfse059」(下稱本
    案遊戲橘子帳號),並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向附表所示
    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購買
    附表所示金額之點數卡,並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旋遭存
    入前揭遊戲橘子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同法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慕德之指訴、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
    錄及遊戲點數購買收據、遊戲點數儲值明細暨帳戶基本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申請書、行動電話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要去遠
    傳買手機的時候,他跟我說還有另一支門號,問我還要不要
    用,我跟他說沒有要用,請他幫我停掉,大概是3、4年前的
    事情,後來我是接到警方通知去做筆錄後,才知道有這件事
    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林慕德於如附表所示購買時間,購買遊戲點數,告知
    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經詐欺集團成員將遊
    戲點數儲值入本案遊戲橘子帳號乙情,固經證人即告訴人於
    警詢時指述綦詳(卷頁均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復有門
    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點數儲值明細暨帳戶
    基本資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0日遠傳發字
    第11311108957號函暨所附門號申請書及資訊作業查詢結果
    各1份(見113偵58530卷第11頁、第22-25頁、第37-49頁),
    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
    定。
 ㈡惟本案門號固於107年4月間即已申辦,然已於108年11月間停
    用,門號拆機停用之後,無法再使用一節,有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之遠傳(發)字第11410802518號函暨附件在卷可
    參(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18號卷第21-25頁),被告上揭
    所辯,尚非無據,再依本案告訴人遭詐騙之時間為111年12
    月間,斯時上揭門號已遭停用甚明;另衡以行動電話門號雖
    為重要之個人資料,然因申請各類會員、填寫問券調查、申
    辦信用卡等均可能留下個人資料,而各類會員資料外洩事件
    頻繁,個人資料遭不肖公司出售亦時有所聞,是詐騙集團透
    過管道取得一般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非少見,再者,果若被
    告欲協助詐欺集團申辦本案遊戲橘子帳號而提供門號認證,
    何須以得查實自己真實身分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註冊,徒
    增檢警藉由本案遊戲橘子帳號會員註冊認證資訊,進而回溯
    追查至該會員係由被告申請而遭檢警追緝之風險,是無從以
    被告為該門號申登人,即依此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
    行。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幫助
    詐欺取財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
    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力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購買時間 金額 (新臺幣) 交易明細卷頁 證據出處 1 林慕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起,於交友軟體JUSTDAING向佯稱林慕德可儲值解鎖會員及買禮物云云,致林慕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購買點數儲值。 111年12月16日14時18分許 5000元   113偵58530卷第23頁、第25頁 1.證人即告訴人林慕德於警詢中之證述(113偵58530卷第14-15頁) 2.告訴人林慕德所提供之遊戲點數購買收據3張、遊戲點數儲回復資料各1份(113偵58530卷第7-10頁) 3.告訴人林慕德所提供之詐騙集團LINE通訊軟體及交友網站翻拍照片各1張(113偵58530卷第16頁)    111年12月16日14時18分許 5000元 113偵58530卷第23頁、第25頁     111年12月16日14時18分許 5000元 113偵58530卷第23頁、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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