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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竊盜(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12-30 案號:審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84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      告  王沐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01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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