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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 公共危險等(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3 案號:交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李建陞  (住所詳卷)
被      告  王有志




上列被告王有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