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M 公共危險等(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PCDM
2026-06-03
案號:交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李建陞 (住所詳卷)
被 告 王有志
上列被告王有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