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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貪污等(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22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李俊興


選任辯護人  陳虹羽律師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李建勲




選任辯護人  黃鈺書律師
            屠啟文律師
被      告  連立凱




選任辯護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劉肇昕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許樹欣律師
            紀凱峰律師
被      告  賴將文


選任辯護人  温思廣律師
被      告  周筱萍


選任辯護人  蕭人豪律師
            賴昱亘律師
被      告  陳政昕



選任辯護人  楊宛瑜律師
            黃國永律師
被      告  王宏傑


選任辯護人  謝明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8581號、第54720號、第54914號),及移送併辦(1
13年度偵字第56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凱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
參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萬元均沒收。
李俊興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IPHOEN SE 2ND GEN手機壹支沒收。
李建勲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SAMSUNG GALAXY S23+手機壹支、IPHONE 15 PRO MAX手機壹
支均沒收。
連立凱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IPHONE SE 3RD GEN手機壹支沒收。
劉肇昕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IPHONE 14 PRO MAX手機壹支沒收。
賴將文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周筱萍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政昕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宏傑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凱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陸續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7屆至第
    20屆議員,依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規定,對於雲林縣政
    府及所屬各處室之規章、預算、提案、決算等事項,有議決
    、審議及監督之職權,李俊興於107年底至111年底間,則係
    擔任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處長,其等二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周筱萍
    係黃凱之助理,負責協助黃凱處理議員服務處之行政及財務
    事務。陳政昕、王宏傑係黃凱之友人,先後擔任機和有限公
    司(下稱機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凱)登記負責人,王宏傑
    另擔任機承有限公司(下稱機承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凱)登
    記負責人。劉肇昕(Stanley Liu)係國金能源有限公司(
    下稱國金公司,前登記負責人張蜜茹、後登記負責人張家維
    )總經理。賴將文係睿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日公司
    ,登記負責人張秉衡),及耆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耆光公司,登記負責人張秉衡)總經理。連立凱係立城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城公司)負責人。李建勲(LINE暱稱
    :安、綽號:安迪、Andy)係立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業
    公司)實際負責人及立城公司經理。
二、緣108年間,張業順以其女張蜜茹名義設立國金公司後,與
    李建勲、連立凱共同投資太陽光電發電站,陸續承接永鑫再
    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鑫公司)位在雲林縣台西
    鄉、口湖鄉及四湖鄉嚴重地層下陷區之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
    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之土地租約,以便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設
    置太陽光電發電站,期間李建勲為填補資金需求,於同年9
    月間,透過賴將文認識劉肇昕,劉肇昕再邀約張秉衡(以其
    媳婦張家維、王妍尹名義)、陳如玲、蘇信淵等人同意出資
    後,遂於108年12月27日,先由張密茹代表國金公司與立城
    公司簽訂「委託開發契約書」,約定由立城公司負責代國金
    公司整合地主完成土地承租、向雲林縣政府申請並取得同意
    ,及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電業籌設及施工許可,且第一期案
    場土地面積至少80公頃,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裝置容量至少
    100MWp,並以每kWp新臺幣(下同)4,500元(含稅)作為國
    金公司支付予立城公司之服務價金,預計總金額4億5,000萬
    元(含稅),實際費用則依國金公司取得之電業籌設許可核
    准之裝置容量為準,再由張蜜茹於同日,與劉肇昕、張秉衡
    (以張家維、王妍尹名義)、陳如玲、蘇信淵等人簽訂國金
    公司之「股權買賣契約書」,並將國金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
    張家維,再於109年3月間,由耆光公司分別與國金公司、立
    城公司簽訂「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辦證照服務契約書」,並約
    定由立城公司負責本案國金公司籌設電廠及施工過程中,遭
    遇一切政府阻礙、申請公文阻礙,及地方陳抗之排除,耆光
    公司則負責籌設電廠、施工許可、執照核發過程中應備之書
    圖及相關辦理項目,而電廠申設進度追蹤及受阻困境等議題
    則由李建勲、國金公司劉肇昕及專案負責人林佳瑾、耆光公
    司專案負責人賴冠合、賴將文等人定期開會討論。賴將文見
    此合作模式已建立,遂一併將睿日公司位在「雲林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之太陽光電發電站,委由立城公司一併處
    理,睿日公司與立城公司並於109年2月27日,簽定「委託開
    發契約書」,約定以1公頃1.25MWp,每kWp3,600元(含稅)
    作為睿日公司支付予立城公司之服務價金,預計總金額為6,
    300萬元,睿日公司透過支付服務價金之方式,委由立城公
    司代為處理申辦過程中遭遇一切政府阻礙、申請公文阻礙,
    及地方陳抗之排除。
三、李建勲為能讓國金公司及睿日公司順利取得發電業執照,於
    109年2月間,循管道聯繫議員黃凱,央求黃凱作為國金公司
    及睿日公司之「顧問」,約定將自國金公司及睿日公司分別
    給付立城公司之4億5,000萬元,及6,300萬元服務價金中,
    撥付5,000萬元及900萬元,作為黃凱替國金公司及睿日公司
    向雲林縣政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處理陳抗,及順利取得雲
    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之對價。李建勲、連立凱、劉肇昕、賴
    將文等人亦知悉黃凱斯時係雲林縣議會議員,竟共同基於對
    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委由黃凱對國金公司及睿日公司送交予雲林縣政府審核之機
    關局處首長或承辦人為請託、關說之行為。黃凱亦明知擔任
    議員期間,不得就其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受託
    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人員為關說、請託之行為,期約或收受
    賄賂,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犯意,及妨害秘密之犯意
    ,而答應李建勲之請求,先於109年5月26日,以陳政昕為人
    頭設立機和公司,後於109年10月21日,以王宏傑作為人頭
    設立機承公司,計畫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透過上開
    公司收受共計5,900萬元之賄款,而黃凱自109年5月起迄今
    ,共收受賄款1,480萬元,其等犯行分述如下:
 ㈠李建勲與黃凱達成前揭合意後,黃凱先於109年5月6日10時許
    ,帶同李建勲、劉肇昕、林佳瑾前往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拜訪
    建設處處長李俊興。嗣李建勲、連立凱於109年6月5日晚間
    ,在「吉品海鮮餐廳敦南店(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
    2樓),下稱吉品餐廳)」,宴請黃凱、劉肇昕時,由李建
    勲將用印完成、立城公司與機和公司間所簽訂「申辦太陽光
    電發電業登記服務契約書」交予黃凱,該契約約定機和公司
    需協助國金公司「優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取得
    地方說明會同意設置、取得施工許可」,及「取得電廠執業
    執照」,且機和公司需負責國金公司籌設電廠及施工過程中
    ,遭遇一切政府阻礙、申請公文阻礙,及地方陳抗之排除,
    立城公司則給付總契約金5,000萬元,並於國金公司取得地
    方政府許可函、施工許可函,及取得電業執照後,分階段給
    付契約金予機和公司,以此作為黃凱協助國金公司處理地方
    陳抗,及向雲林縣政府建設處等承辦公務員為請託、關說之
    對價。
 ㈡國金公司於109年5月13日、睿日公司於同年5月21日,分別向
    雲林縣政府遞交申請文件後,雲林縣政府於109年6月8日,
    發函要求國金公司補正第一期案場文件資料,李建勲遂請求
    黃凱協助關切申辦進度,黃凱明知擔任議員期間,不得運用
    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就國金公
    司、睿日公司之申請案,為請託、關說之行為,竟仍帶同李
    建勲、國金公司及睿日公司相關人員,於同年6月9日(帶同
    李建勲)、7月10日(帶同李建勲、劉肇昕、賴冠合),前往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拜會李俊興,及於同年6月19日(帶同李
    建勲、劉肇昕)、7月30日(帶同李建勲),前往農業部農田
    水利署雲林管理處(下簡稱「水利署雲管處」)拜會組長,
    及帶同賴將文兩次前往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補件,黃凱並向李
    俊興請託、關說:「若有收到補正或是公文的第一手消息,
    麻煩馬上通知我,以利我向李建勲轉知,以加速國金公司及
    睿日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案件的審核流程」,並於補正資
    料期間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或撥打電話催促申請進
    度,致李俊興多次向承辦人蔡淑玲詢問、關切國金公司、睿
    日公司案場設置進度,以使國金公司得以順利補件,李俊興
    並於同年8月13日、9月10日、14日,將國金公司第一期案場
    處理進度,以通訊軟體LINE回報予黃凱:「議員晚安睿日剛
    補來還要先簽會其他局處,國金資料尚在核對中,會再加速
    。」、「國金案已經由秘書長室送往副縣長室」、「議員好
    ,國金案已經到縣長室,剛剛縣長也有在詢問,若無其他狀
    況今天應該會簽核。」,蔡淑玲亦受李俊興指示處理國金公
    司第一期案場文件資料,最終使國金公司得於同年9月15日
    ,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同意函。李建勲隨即依服務契約書
    之約定,於同年月28日,通知連立凱以立城公司所申請彰化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立城公司彰銀帳戶)
    開立面額為1,000萬元,抬頭為機和公司之支票(支票號碼N
    N0000000)1紙予黃凱,作為黃凱替國金公司取得第一期案
    場電業籌設同意函之報酬。
 ㈢李俊興復於109年10月6日、28日,將睿日公司第一期案場處
    理情形以通訊軟體LINE回報予黃凱:「議員晚安口湖案目前
    建設處完成簽核,待明天會辦農業處完成後,即往府一層送
    。」、「議員早,縣長室已核完案件回來,今天會發文。」
    ,蔡淑玲亦受李俊興指示處理睿日公司第一期案場文件資料
    ,最終使睿日公司得於同年月28日,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
    同意函,李建勲即於當日製作立城公司與機承公司間「申辦
    太陽光電發電業登記服務契約書」,該契約約定機承公司需
    協助睿日公司「優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取得地
    方說明會同意設置、取得施工許可」,及「取得電廠執業執
    照」,且機承公司需負責國金公司籌設電廠及施工過程中,
    遭遇一切政府阻礙、申請公文阻礙,及地方陳抗之排除,立
    城公司則給付總契約金900萬元,並於睿日公司取得地方政
    府許可函、施工許可函,及取得電業執照後,分階段給付契
    約金予機承公司,以此作為黃凱協助睿日公司處理地方陳抗
    ,及向雲林縣政府建設處等承辦公務員為請託、關說之對價
    。李建勲並依約於同年11月20日,通知連立凱以立城公司彰
    銀帳戶,開立面額180萬元,抬頭為機承公司之支票(支票
    號碼NN0000000)1紙予黃凱,作為黃凱替睿日公司取得第一
    期案場電業籌設同意函之報酬。
 ㈣國金公司於109年12月29日,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第一期
    案場籌設許可後,因未達原先國金公司預計之案場面積與數
    量,復於110年3月間,向雲林縣政府及各機關單位送審第二
    期案場文件,該段期間黃凱應李建勲之請求,持續向李俊興
    關切案場申請進度,李俊興、黃凱均明知卷附「第一型太陽
    光電發電業申設案件」、「泰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
    29日之併聯審查意見書」,及「國金公司第二期案場內部簽
    呈」,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竟共同基於妨
    害秘密之犯意,由李俊興接續於110年1月14日15時46分、3
    月21日20時16分,及於6月10日14時46分許,接續將上開文
    書,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黃凱,黃凱再將上開文書以通訊
    軟體LINE轉傳予李建勲,李建勲隨即將上開文書轉傳至通訊
    軟體LINE群組「台西社區」供劉肇昕、賴將文等人知悉,而
    以此方式,共同洩漏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
 ㈤於110年5月間,因雲林縣境內發生多起居民陳抗事件,致縣
    長張麗善下令各該能源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同意函前,需
    先舉辦地方說明會,並於同年月5日,由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製作簽稿,載明「第一型發電業者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申
    請同意備案或籌設取可前應辦理地方說明會」,國金公司經
    承辦人蔡淑玲通知應補開地方說明會後,為解決此問題,以
    儘速取得同意函,劉肇昕、賴將文、李建勲討論後,決議由
    李建勲再次代表國金公司向黃凱尋求協助,黃凱隨即於同年
    月26日,分別以通訊軟體LINE轉傳李建勲所傳送之訊息予李
    俊興:「黃大哥午安!剛剛縣府蔡小姐打電話來說,因為目
    前縣長下指示,核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前,要先舉行說明
    會。」、「因為現在疫情的關係,說明會也沒辦法進行。」
    、「可以再請您跟縣府了解看看嗎?謝謝!」,並傳送通訊
    軟體LINE訊息及撥打電話向李俊興請託、關說:「請處長了
    解一下」、「請處長拜託跟蔡小姐說一下拜託協助國金」,
    致李俊興多次向承辦人蔡淑玲詢問、關切國金公司案場設置
    進度,使得國金公司得以順利補件,並於同年6月10日、同
    年7月1日、6日、14日、21日,將處理情形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黃凱:「報告議員國金二期各單位都有寫意見,還須
    請國金修正,有關地方說明會的部分,已交辦同仁於地方主
    管機關同意函上備註於籌設許可前召開即可,我會跟縣長報
    告,也請您跟縣長說明一下。」、「議員午安同仁收件後即
    簽出複審了,目前剩農業、地政還沒回來。」、「議員午安
    農業及地政處簽會單回來了,無其他意見,同仁整理後即簽
    辦本府地方主管同意函」、「報告議員目前在縣長室」、「
    剛剛會議開始前有遇到機要,有請他也幫忙說明。」、「報
    告議員公文已呈核至縣長室」,蔡淑玲受李俊興指示處理國
    金公司第二期案場文件資料,最終雲林縣政府即以疫情嚴峻
    及國金公司文件申請時點在前為由,同意國金公司延後辦理
    說明會,國金公司並於同年月26日,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
    同意函。惟黃凱因適逢選舉議員經費需求,遂要求李建勲將
    剩餘之報酬提前支付,李建勲與連立凱商議後,遂於110年9
    月17日,通知連立凱以立城公司所申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立城公司一銀帳戶),開立面額300萬
    元,抬頭為機和公司之支票(支票號碼NA0000000)1紙予黃
    凱,作為黃凱替國金公司取得第二期案場電業籌設同意函之
    報酬。
 ㈥另黃凱與周筱萍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陳政昕、王宏傑依其等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可預見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將以公司及個人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作為他人遂行犯罪收取犯罪所得之工具,且於款項匯入後,再將贓款提領轉出,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製造金流斷點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擔任機和公司及機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將以機和公司及機承公司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交予黃凱,陳政昕另提供其所申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政昕郵局帳戶)、王宏傑提供其所申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宏傑合庫帳戶)予黃凱。又黃凱於收到李建勲所交付前揭面額1千萬元、300萬元,及180萬元之支票後,即指示周筱萍分別存入機和公司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機和公司合庫帳戶),及機承公司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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