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家暴殺人等(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26
案號:國審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毅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現羈 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唐玉盈律師(法扶律師)
羅 開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陳○瑜(姓名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077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判
決如下:
主 文
張○毅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處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
公權終身。又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
」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張○毅是陳○妍的配偶,劉○姫是陳○妍的母親,兒童陳○○(民
國110年生,下稱陳童)是陳○妍的兒子,4人共同居住在陳○
妍租用的新北市三重區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彼此間具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張○毅對其他人做了以下
行為:
(一)基於殺人的犯意,於113年4月30日晚間至5月1日凌晨間某時
,在本案房屋主臥室內,趁陳○妍熟睡時,一手拿枕頭壓在
陳○妍的面部上,一手勒住陳○妍的脖子,導致陳○妍窒息死
亡。
(二)又基於殺人的犯意,於113年5月2日凌晨3時許,在本案房屋
次臥室內,趁劉○姫熟睡時,雙手用力勒住劉○姬的脖子,導
致劉○姫窒息死亡。
(三)再基於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的犯意,於113年5月2日下午5時
許,把陳童抱到本案房屋主臥室,再以雙手及充電線勒住陳
童的脖子,並在陳童的口內塞毛巾,導致陳童窒息死亡。
二、張○毅殺了3人後,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劉○姫所有(嗣由劉○姫之女陳○瑜
及陳○妍之子王○○繼承)的身分證與健保卡各1張、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存摺2本、郵局存摺1本、中信銀
行信用卡2張、臺北富邦銀行(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1張與
印章1個以及保險箱內的玉製手鐲1個、玉製項鍊1條、玉墜1
個與玉戒指2個等財物。
(二)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陳○妍所有(嗣由王○○繼承)的
身分證與健保卡各1張、中信銀行與郵局存摺各1本、提款卡
及印章等財物。
(三)1.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之犯意,於113年5月3日中午12時25分許,拿
劉○姫的印鑑章及劉○姫名下中信銀行(下稱劉○姫中信
帳戶)的存摺,到中信銀行東蘆洲分行,將劉○姫中信
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臨櫃轉帳至陳○妍
之中信銀行帳戶。
2.其再持陳○妍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將款項分次領出。
(四)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3年5月4日
,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盜刷劉○姫之中信銀行信
用卡1,899元,購買升級VIP服務。
(五)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59分
許,搬離本案房屋逃亡至臺中,並於同日下午2時許,入住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金華酒店時,在入住旅客資料
單上偽簽父親「乙○○」之姓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並交付該入住旅客資料單給酒店人員,隱匿自己的身分,足
以生損害於「乙○○」以及金華酒店對於入住旅客管理資料之
正確性。
(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3年5月4日
至同月9日間,陸續在「淘寶」網站上盜刷劉○姫的中信銀行
及富邦銀行的信用卡共42萬5705元(含國外交易手續費),
換取現金來支應逃亡期間的房租、線上賭博的儲值金等款項
。
(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1
3年5月9日上午11時52分被警察逮捕前的某時,在玉山商業
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的網站上,偽填劉○姫的個人資料,
向玉山銀行申請銀行帳戶及VISA簽帳金融卡。
理 由
壹、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毅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國民法官
法庭認定罪責部分之證據如下:
(一)供述證據:
⒈被告張○毅:
①113.05.12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7至11頁)。
②113.05.13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13至18頁)。
③113.05.13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21至28頁)。
④113.05.13 羈押訊問(見本院卷五第33至36頁)。
⑤113.06.18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43至45頁)。
⑥113.07.09 延押訊問(見本院卷五第48至50頁)。
⑦113.07.22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53至63頁)。
⑧113.09.04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67至70頁)。
⑨114.09.09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7至58頁)。
⑩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61至163頁)。
⑪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67至182頁)。
⒉訴訟參與人即告訴人陳○瑜:
①113.05.11 警詢(見本院卷二第15至21頁)。
②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3至27頁)。
③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9、31頁)。
④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二第33至37頁)。
⑤113.12.25 偵訊(見本院卷四第451至452頁)。
⑥114.09.09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8、57頁)。
⑦114.09.10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65至128、15
8至163頁)。
⒊告訴代理人張雙華律師:
①114.09.09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8、47、57頁)。
②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29頁)。
③114.09.10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72頁)。
⒋證人林○昇:
①113.05.11 警詢(見本院卷四第5至9頁)。
②113.05.13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11至17頁)。
⒌證人鄭○良:
①113.05.12 警詢(見本院卷四第25至27頁)。
⒍證人胡○淵:
①113.05.12 員警訪談(見本院卷二第41頁)。
⒎證人許○鳴:
①113.05.12 員警訪談(見本院卷二第43頁)。
⒏證人王○駿:
①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01至504頁)。
②113.12.25 偵訊(見本院卷四第447至448頁)。
⒐證人陳○榮:
①113.07.15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07至515頁)。
⒑證人蘇○怡:
①113.07.17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19至524頁)。
⒒證人何○潔:
①113.08.1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29、3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5月13日偵查報告(見本院卷
二第45至47頁)。
②本案房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二第49至60頁)。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二第61至81頁)。
④金華酒店入住名單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二第76頁)。
⑤UBER叫車明細(見本院卷二第78頁)。
⑥永慶房屋人員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二第82至8
3頁)。
⑦陳○瑜與被害人劉○姫、陳○妍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
二第85至97頁)。
⑧被害人家屬劉○孜與被害人劉○姫、陳○妍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
本院卷二第100至119頁)。
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8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本院卷二
第123至256頁)。
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131228945號現場勘察報告及
所附現場示意圖、現場勘察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57至411頁
)。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本
院卷二第413至429頁)。
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23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008124號鑑
驗書(見本院卷二第431至438頁)。
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3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152751號鑑
驗書(見本院卷二第439至440頁)。
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57223
號鑑定書(見本院卷二第441頁)。
⑮數位採證電子檔隨身碟2個(見本院卷二第579頁證件存置袋
)。
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7月23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
三第5頁)。
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卷
三第7至9頁)。
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7月23日會勘紀錄(見本
院卷三第15至29頁)。
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受理相驗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單(
見本院卷三第31至35頁)。
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2日相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3
7頁)。
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9至68頁)
。
㉒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3日相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6
9頁)。
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瞄報告(見本院
卷三第71至92頁)。
㉔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9
3至104、107至117、121至133頁)。
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見本院卷三第135至139
頁)。
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三第141至14
5頁)。
㉗相驗及解剖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47至500頁)。
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7月23日現場會勘照片(
見本院卷三第501至560頁)。
㉙陳○瑜、證人王○駿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5
61至576頁)。
㉚證人林○昇手繪現場路線圖(見本院卷四第21頁)。
㉛證人林○昇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四第23頁)。
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見本院卷四第35
至39頁)。
㉝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見本院卷四第41至49、53至57頁)。
㉞逮捕被告時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本院卷四第59至72頁)
。
㉟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影本(見本院卷四第73頁)。
㊱被告臺中租屋處收據(見本院卷四第75、77頁)。
㊲被告與房屋仲介間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四第79至95頁)。
㊳臺中租屋處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四第97至113頁)。
㊴0000000○重死亡案時序表(含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GOOGLE
MAP截圖)(見本院卷四第115至120頁)。
㊵被告113年5月11日提款畫面截圖(見本院卷四第121至124頁)
。
㊶被告使用被害人劉○姫、陳○妍金融帳戶之時序、監視器畫面及
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125至220頁)。
㊷扣案物照片(見本院卷四第221至22頁)。
㊸被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四第223至319頁)。
㊹陳○瑜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本院卷四第321至325頁)。
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作業服務部113年7月15日集
中字第1130000772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信用卡交易明細
資料(見本院卷四第331、333頁)。
㊻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3年7月12日玉山卡(信)字
第1130002239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
料及消費明細(見本院卷四第335、337頁)。
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3年7月30日中信卡管調
字第11307230010號函暨檢附被害人劉○姫信用卡持卡人基本
資料及帳單明細(見本院卷四第339至407頁)。
㊽被害人劉○姫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本院卷四第409
至415頁)。
㊾被告冒用被害人劉○姫名義申辦之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照片、
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通知函及信封照片(見本院卷四第417
至420頁)。
㊿贓物認領保管單(見本院卷四第42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見本院
卷四第423至435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9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10582號
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簽帳金融卡申請資料(見本
院卷四第437至443頁)。
被害人陳○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街口帳戶交易明
細(見本院卷四第453至474頁)。
被害人劉○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
475頁)。
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紀錄(見本院卷四第477至48
1頁)。
被告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卷四第483至49
4頁)。
85寶貝網網頁截圖(見本院卷四第495至496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見本院卷四第
499頁)。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見本院卷四第529至611頁)。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張○毅如事實欄一所為,均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第2款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殺人罪(共2罪),
暨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以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
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
(二)核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
之法條以及「主文」欄所示之罪。至於事實欄二各編號如有
數罪,其罪數關係,或各編號間彼此關係,均如附表各編號
「罪數關係」欄所載。
(三)被告所犯上開殺人罪共2罪,以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
罪1罪;暨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亦
異,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貳、刑之加重部分:
被告就所犯殺死3歲陳童部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中死刑
與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參、檢辯所提出關於被告之科刑證據;暨本院量刑理由:
一、檢辯所提出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
⒈被告張○毅:
①113.05.12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7至11頁)。
②113.05.13 警詢(見本院卷五第13至18頁)。
③113.05.13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21至28頁)。
④113.05.13 羈押訊問(見本院卷五第33至36頁)。
⑤113.06.18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43至45頁)。
⑥113.07.22 偵訊(見本院卷五第53至63頁)。
⑦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187至244頁)。
⑧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47至361頁)。
⑨114.09.12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373至421頁)。
⑩114.09.12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425至500頁)。
⑪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23至561頁)。
⑫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65至585頁)。
⒉訴訟參與人即告訴人陳○瑜:
①113.05.11 警詢(見本院卷二第15至21頁)。
②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3至27頁)。
③113.05.12 偵訊(見本院卷二第29、31頁)。
④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二第33至37頁)。
⑤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51至253、293、324
至326、360頁)。
⑥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39、541至545頁)。
⑦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84至585頁)。
⒊告訴代理人張雙華律師:
①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53、293、326頁)。
②114.09.12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499頁)。
③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39至541頁)。
④114.09.15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585頁)。
⒋證人王○駿:
①113.06.24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01至504頁)。
②114.09.11 審理程序(見本院卷十一第213頁)。
③114.09.11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254至293頁
)。
⒌證人蘇○怡:
①113.07.17 偵訊(具結)(見本院卷四第519至524頁)。
②114.09.11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295至324頁
)。
⒍證人乙○○:
①114.09.11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327至360頁
)。
⒎證人即鑑定人甲○○:
①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377至380、4
00至409、411、415至420頁)。
②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429至443、4
45至459、461至464、466至478、481至496、498至499頁)
。
⒏證人即鑑定人己○○:
①114.09.12 審理程序(具結)(見本院卷十一第381至390、3
96至400、410至412、414至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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