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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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心慧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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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則本件訴訟因被告公司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程序
要件不備,有依首開法條裁定命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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