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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EV 損害賠償(2026-06-10)

消費/小額 OLEV 2026-06-10 案號: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複代理人    蕭清全  
            李柏伸  
被      告  賴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賴怜君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
    日通知原告應於同年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1500元。該補正通
    知已於115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
    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