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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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蔡式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芷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或其他足
資識別身分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於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
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2萬6,250元。惟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足認其起訴不合程式。爰限原告
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被告之相關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附此指明。
四、隨裁定一併檢附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查詢費繳款說明及收據正本1份,請原告依該繳款說明完成繳費,並向本院陳報繳費證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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