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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移轉電表使用權(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員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吳政憲

訴訟代理人  郭棋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移轉電表使用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移轉該電表所可獲
    得之客觀上最大利益為準,即為聲請人得完整使用彰化縣○○
    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大利益。聲請人未提
    出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聲請人應依房屋課稅現值,自行
    核算裁判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交相應之
    裁判費用,又聲請人前已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
    0元,倘聲請人核算後應繳交之裁判費已逾1,500元,聲請人
    應自行補繳。
二、又本件訴之聲明應「擇一」更正為:㈠被告應遷移裝設於彰
    化縣○○市○○路000號房屋之電號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
    0電表;或㈡被告應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遷移該電表
    。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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