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債務(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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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1-21
案號: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民 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4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謝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4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1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第23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033元,及其中新臺幣7,212元自
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8,605元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新臺幣27,014元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9,386元自民國
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03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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