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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心慧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
    憑,則本件訴訟因被告公司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程序
    要件不備,有依首開法條裁定命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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