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停止執行(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員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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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沐堂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執字第8418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執行在案,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聲請准予
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
規定,定相當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執行裁定者,係因執行債
務人或第三人就執行名義效力存有爭執,為避免執行程序繼
續進行,造成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可回復之損害,並避免
停止執行所生程序延宕,造成執行債權人受損害而難求償,
故允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以停止執行。據此,在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如強制
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或未曾開始,自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11年度斗小字第80號小額民事判決及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強
制執行聲請人於第三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下稱二林農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公司(下稱台中商銀二
林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公司(下稱
彰化商銀二林分公司)之存款,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在案。惟系爭執行事件,經第三人聲明異議聲請人於二林農
會及彰化商銀二林分公司之存款扣除手續費不足新臺幣1000
元不予扣押、於台中商銀二林分公司未開戶無從扣押,本院
執行處復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彰院國114司執壬字第84181
號通知檢還相對人原繳系爭執行名義正本,此經本院調閱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系爭執行事件因第三人聲明異
議而無從扣押,足徵系爭執行事件已因執行無效果而終結,
則聲請人就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之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
,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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