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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等(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員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丁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5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守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確認法律關
係基礎事實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月11月2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1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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