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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29 案號: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劉芸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879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822元
    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
    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4萬957元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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