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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投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秀英  
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
    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5年3月1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可參,原告應於115年3月16日前補正,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首開規定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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