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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2026-03-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81號
原      告  游秀英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得
    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原因事實,指原告為訴訟上請
    求所根據之基礎事實,使法院得特定並確認本件審理範圍,
    而與其他事件區隔。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起訴狀未載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訴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依前
    揭說明,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且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請求的具體金額或事項、對象為何)
    不明確,且未具體敘明請求之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特定各
    該項目之請求範圍,審酌各該項目是否有據。起訴狀亦未清
    楚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亦即構成所主張法律
    關係存在之具體事實,包含人、事、時、地、物等項目,及
    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為何、相關訴訟案號為何等資料),原
    告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
    本件起訴。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補正原告簽
    名或蓋章、完整之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所請求內容相關案
    號,且以表格陳報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等),並應提出書狀及
    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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