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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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72號
原 告 劉懿儂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5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對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囑託本院執行
其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本院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30號,下
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將系
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並確認系爭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金門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執
行名義)債權不存在。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雖不
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二者之訴訟目的一致,均為排除上
開債權以阻卻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自應就前開聲明以其中價
額高者定之。而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5
,350元(計算式如附表,不加計費用部分),被告於本院上
開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總額為26,005元(計算式如附表
),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6,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
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8,795元 計息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應給付金額 利息 18,795元 108年2月20日 115年2月10日 5% 6,555元 費用 500元、155元 債權額合計: 18,795元+6,555元+500元+155元=26,00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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