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01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成法  
被      告  黃陳秀  
            黃嘉雄  
            黃小燕  
            黃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
    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
    ,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8年
    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三、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代位被代位人黃加興提起
    分割被繼承人黃清泉所遺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南投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訴訟。嗣本
    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調取上開繼承登記資料,知悉黃清泉
    之遺產,包含系爭土地在內,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有黃清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產明細表可參
    。本院於11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分割遺產之標的
    範圍並更正其聲明,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1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7,422元,計算式如附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5年2月11日送達原告,
    原告迄未將黃清泉之全部遺產列為本件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之標的,亦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
    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
    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之訴,
    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且逾期未補正
    ,本院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
編號 類型 遺產 價額(新臺幣) 0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04,470元 0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3,120元 0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920元 0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3,600元 05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4,400元 06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2,000元 07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553,350元 08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85,200元 09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48,000元 10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地號) 9,840元 1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地號) 151,200元 1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830元 1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64,253元 1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74,166元 15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969,271元 16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6,266元 17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525,056元 18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833元 19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0,333元 20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916元 2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5,429元 2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22,773元 2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7,283元 24 房屋 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街000號 1,000元 25 其他 A0-0000-0000-CHINA-02835 10,000元 26 其他 泉金行 600元 總計   3,237,109元 被代位人黃加興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647,422元【計算式:3,237,109×1/5=647,4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