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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29)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4-29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陳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24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52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17,593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424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210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3,297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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