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01
案號:投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4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胡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97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5,97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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