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投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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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醫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風秋霞即竣大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71,000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適法、明確且適
於執行之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
聲明,致本院難以特定上訴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有上
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應予補正。又上訴人係主張全部上訴,
則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
訴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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